一、依據:
(一)取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薪資免稅配套措施。
(二)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
進用辦法。
二、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取消國民中
小學及幼兒園教職員薪資免稅,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大
學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辦理之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之導
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師之教學輔導費補助,特訂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幼兒園之特殊教育班導師及教師。
(二)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之導師及教師。
(三)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及教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各級主管機關依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
制標準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
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核准設立之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
2、具有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證書或幼兒(稚)園合格教
師證書(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
任之代理代課教師),且實際擔任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
專任教師。
3、各學年度教師及導師名冊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通過。
四、核定導師數原則及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助基準:
(一)每班置導師人數:
1、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二位導師。
2、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每班至多置一位導師。
(二)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助基準:
1、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每月由本署補助導師職務加給之差額新
臺幣四千元。
2、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每月由本署補助導師職務加給之差
額新臺幣一千元。
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職務加給之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
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規定辦理。
五、核定教學輔導費補助基準:未擔任導師及未領取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
助,且實際擔任班級教學輔導工作之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教
師,由本署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
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教學輔導費之支給方式,比照導師職務
加給之規定辦理。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國立大學、特殊教育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規定期限內
,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之導師
職務加給差額及教學輔導費補助申請資料,報本署核定經費。
(二)前項申請作業,國立大學附設幼兒園、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幼兒部
,由其學校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及特殊
教育學校幼兒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每學年度分二期撥付,第一學期依預估額度撥付八月至
翌年一月之經費;第二學期撥付二月至七月之經費。
(二)經費核銷:
1、國立大學、國立特殊教育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
完竣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
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
定先行辦理墊付。
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
款或第三款規定聘任之學前特殊教育代理教師,其教學輔導費之相關
事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九、補助成效及考核: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
行情形,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
或進行實地訪視。
十、注意事項:
(一)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或教師有謊報、掛名等不實之情形,
經查證屬實者,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學
輔導費款項。
(二)本要點之補助以月計。但任職未達一個月者,該月之導師職務加給
差額及教學輔導費補助額度,依實際工作日數比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