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之政策,導正學
生不勞而獲之觀念,從做中學習,藉工讀機會養成學生正確人生觀,培養
其主動積極之服務、獨立自主精神。
二、補助對象: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在籍學生,家境清寒且其學期學業成績及德
性評量達各校自定之基準者。
三、學校申請與審核:
(一)各校應成立工讀獎助金審查小組,依本要點之規定訂定工讀實施要點
及負責工讀制度之規劃及審查。
(二)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各校在籍學生總人數訂
定比率核撥補助金。
四、學生工讀待遇:
(一)工讀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規定一般工讀生之待遇。
(二)工讀金依每月實際工讀時數核發,工讀時數及工讀內容,由學校定之
;其工讀時數,除寒暑假外,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五、工讀範圍:學校各單位之臨時性工作,特定之專長性工作、校內之勞務性
工作等,並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為原則。
六、申請程序:由本署函知學校申請後,由學校檢具申請表及實施要點,向本
署申請。
七、經費核銷與成果報告書:各校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定,
將「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函送本署辦理經費核銷及繳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