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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班招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三)字第1010506771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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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協助國中學生適性發展,
  輔導其就讀建教合作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建教合作班招生對象為公私立國民中學(包括高中附設國中部
  、完全中學國中部)畢(結)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三、建教合作班招生因課程、教學和實習之特殊性,其招生對象不
  受免試就學區規定之限制。

四、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班應成立招生委員會,擬訂招生簡章、報名
  作業、評選方式、招生名額、錄取名單、工作檢討與相關注意
  事項,並處理申訴及緊急事件等工作。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學校校長、處室或科主任
  、組長、家長代表及建教合作機構代表等組成;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之;並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
  ,辦理招生各項工作。

五、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班應本公開、公正和公平之原則自行招生,
  並依各主管機關核定招收科班及名額進行招生工作;招生簡章
  應詳列招生科班、名額及建教合作辦理模式等項目,經各主管
  機關核准後辦理。

六、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班招生以免試為之。但為實習職場之適應,
  得辦理面談、口試、實作或由學校訂定評選方式,並不得採計
  國民中學學生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因實習職場之特殊性,
  得不足額錄取。

七、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班招生,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為原則。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