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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121800761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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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適當管理與運用本院三峽總院區
    、臺北院區及中部辦公室之各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其分類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一般場地:政府機關(構)、學校及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學術
        、文教相關團體、本院院友會、本院二院區及中部辦公室所在之
        區公所及里辦公處(簡稱使用單位)為舉辦學術、教育、文化、
        藝術性質等之演講、競賽、表演或協助本院業務等活動使用之場
        地;且本要點所稱使用,僅指場地及場地內各項設備,並不提供
        其他服務。
  (二)單身宿舍:
      1、經核定至本院實習之學生。
      2、配合政策性開放之委外人員。
    符合前項規定,且不影響本院業務運作及行政中立原則下,得向本院
    申請使用各場地。

三、使用一般場地申請程序如下:
 (一)使用單位應於使用日一個月前,以函文或申請書(附件一)正式提
   出申請;因故改期或取消使用場地時,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之三日前
   申請改期或取消;逾期申請改期或取消者,本院得逕予取消,不另
   行通知並沒入保證金。
 (二)經本院同意後,使用單位應於使用場地日五日前繳清一般場地使用
   費及保證金,始完成申請;逾期未繳者,本院得逕予取消,不另行
   通知。
 (三)每場次依一般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三十收取為保證金,但不得少於新
   臺幣一千元整。
 (四)本院得依場地實際使用情形,准駁申請使用。

四、費用
 (一)依國家教育研究院場地設備使用收費原則(簡稱收費原則)收費,
   並依規定解繳國庫(附件二)。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及青年發展署直接辦理或納入
   本院研習檔期者,得免收場地設備使用費及保證金;使用一日以上
   者依收費原則收取電費。
 (三)本院院友會得向本院申請使用各場地,經本院同意後,依收費原則
   給予六折優惠。
 (四)新北市三峽區公所、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及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得向本
   院申請使用各場地,經本院同意後,依收費原則給予七五折優惠。
 (五)新北市三峽區龍埔里、臺北市大安區龍安里及臺中市豐原區翁子里
   辦公處得向本院申請使用各場地,經本院同意後,依收費原則給予
   五折優惠。
 (六)非上班時間如須本院支援者,應另支付相關人員加班費,其標準依
   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使用日期經確定後,如因本院特殊需要,一般場地另有他用,得於十
  四日前洽請使用單位改期或取消,使用單位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損害
  賠償。
 (一)改期者,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得予以保留。
 (二)取消者,得無息返還所繳交之各項費用。

六、一般場地勘察與布置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名,負責與本院場地管理人員連繫,
   並配合相關規定行事。
 (二)使用單位工作人員勘察場地時,應會同本院場地管理人員。勘察一
   般場地以二次為限,並於上班時間內辦理。
 (三)牌樓、海報或宣傳標語等,使用單位須於使用日前一日送達本院備
   查,且不得任意裝訂或張貼於院內外牆壁、樑柱、地面、門窗、天
   花板等處所。
 (四)場地如須布置或施工,應事先檢附詳細圖說,徵得本院同意,嚴禁
   破壞原有結構及固定設施,或於場內架設天線等情事。
 (五)布置場地應使用符合消防法規定之材料或物品。
 (六)使用期間應配合本院門禁管制、車輛進出、場地管理,以維院區安
   全。
 (七)場地活動如為辦理研討會,本院得同意廠商於院內進行展示(售)
   。

七、使用一般場地設備器材及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場地過程中,應依本院相關規定,啟用燈光、音響、麥克風、
   空調冷氣等各項設備。
 (二)場地之財產、物品,保管由各管理單位點交使用單位,且使用時須
   有本院工作人員協助操作,使用終止後,保管人應逐項點收、確認
   無誤。
 (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逾時佔用場地;逾時使用者,應按規定收費。
 (四)使用單位應告知與會人員穿戴整潔,並派員維持秩序,場內應保持
   肅靜,禁止吸煙或飲食(含茶水)。
 (五)場地使用完畢,使用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將各項借用設備及器材清點
   交還本院管理人員;非屬本院物品,使用單位應於會後負責清理及
   運離本院,恢復原狀。

八、使用一般場地,如有下列情事,本院得制止或逕行停止其使用,必要
  時得移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活動內容違背政府法令規章、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三)以集會或演講為名,而行私人營利之實者。
 (四)藉展覽名義從事商業性促銷活動或交易,或展覽不得對外公開陳列
   之管(禁)制品者。
 (五)與會人員不遵守相關規定,影響公務進行者。
 (六)與會人數超過場地容量,致生安全顧慮者。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各款規定者。

九、使用單位如中途取消使用一般場地,已繳交費用不予返還;但因天災
  、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得敘明理由函洽本院返
  還原繳交之各項費用,但已使用之時數,則按比例扣除之。

十、使用單位攜進本院之財物、設備、資料等,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
  毀損,本院概不負責。

十一、一般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設施維護及
   人員意外險等,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十二、違規處理:
  (一)違反第六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致損壞場地結構、設施等,應
    由使用單位回復原狀或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違反第六點第五款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應由使用單位負相關
    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之責,如遭受消防機關或有關單位處罰,所
    處罰鍰應由使用單位繳納。
  (三)違反第七點各款規定致生損害,應由使用單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使用單位未於活動後三小時內復原場地,本院得僱工代為清理,
    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負擔。
  (四)違反第八點各款規定,經本院停止其使用後所造成之損失,由使
    用單位自行負責,不得向本院提出異議及要求賠償,事態嚴重者
    得禁止使用本院各場地三年。

十三、申請使用單身宿舍條件:
  (一)實際居住處所(通勤路程)距離本院單趟車程三十公里以上,無下
    列情形者:
   1、配偶任公職(含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在距離本院
     三十公里(含)內配(借)住公有宿(眷)舍者。
   2、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距離本院三十公里(含)內自有房屋。
   3、本人、配偶曾獲政府輔助、補助或承購住宅等情形。
  (二)實際居住處所距離本院單趟車程未達三十公里,因職務特別需要
    ,經專案簽請院長核准者,所須公證費及其他費用,由使用人負
    擔。

十四、申請使用單身宿舍程序:
  (一)申請人填具國家教育研究院單身宿舍使用申請書(附件三)及相關
    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送交秘書室。
  (二)經簽奉院長核准後,秘書室應填發國家教育研究院單身宿舍使用
    通知書(附件四),申請人接獲通知十五日內,簽訂國家教育研究
    院單身宿舍使用契約書(附件五),契約期限為一年,並經法院公
    證作成公證書後始遷入,逾期未簽約者,以棄權論。
  (三)每年十二月份開放申請,如申請人數量超過本院單身宿舍所提供
    之空房數量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十五、單身宿舍使用規定:
   (一)使用人當月遷入即計收相關費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除因
         執行職務(經專案核准)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三峽總院區及
         中部辦公室使用人依規定繳交使用費用,由使用人於每月十日
         前就該期使用費用之總額自動至本院出納繳交,另電費覈實計
         收。
   (二)使用人對於單身宿舍不繼續使用時,應於一個月前填具終止單
         身宿舍使用申請書(附件六)向秘書室提出申請,未主動申請
         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