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以下簡稱國
際競賽),拓展學生國際視野,精進學生實作技能,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際競賽,指各國所舉辦最近三年平均有十個以上國
家或地區參加之競賽。但不包括科展、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
。
三、本補助之額度,由本署視申請案之競賽規模、重要性及年度預算
編列情形核定之。
四、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
分之七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八;第四級者,最
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五、曾獲本署及其他政府部門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有重複者,應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撤銷已核定之補助,並以行
政處分追繳之。
六、學生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往返機票費用得予補助;其最高
額度如下:
(一)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三)歐洲地區:每人新臺幣四萬元。
前項補助,個人賽補助額度,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團體賽補助
團體總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校每次(學期)申請額度
,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本補助申請作業每年二次,分別為五月三十一日前及十一月三十
日前。
八、教育部主管學校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
本署提出。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
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核轉本署審查。
九、本補助由本署參酌國際競賽之重要性、規模、內容完整性、經費
合理性、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成果效益等予以審查;必要時,並得
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小組審查申請案。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於本署核定補助後,由本署函請
各該主管機關檢附當年度配合款相關證明及納入預算證明請款。
十一、教育部主管學校於本署核定補助後,向本署請款。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於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二個
月內,由各主管機關備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包括
本案整體實施績效,每一競賽之照片五張以上、作品或照片推
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等),送本署辦理結案。
十三、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備齊
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包括本案整體實施績效,每一
競賽之照片五張以上、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
等),送本署辦理結案。
十四、本補助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本署得視需要,邀請參加國際競賽獲獎者,參與各項宣導活動
。
十六、未依核定申請案內容執行、違反相關規定,或未經本署同意自
行變更執行項目者,除由本署追繳補助款外,一年內不得提出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