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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32656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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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健全直轄市、縣(市)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功能,並落實預防輔導機制
  ,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輔諮中心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整合區域專業輔導人力資源。
  (三)建置跨專業合作服務模式。

四、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
  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者,最
  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最高
  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百分
  之九十。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得使用之項目,為人事費(包括計畫主持人及編制外
  行政人力)、專業輔導人員諮商鐘點費、講座鐘點費、指導費、工讀
  費、出席費、差旅費、膳宿費、資料蒐集費、印刷費、行政運作費、
  場地使用費、雜支、設施、設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經費編列基準應
  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及本要點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
  核實編列。  
  申請前項為推動輔諮中心業務所需計畫主持人及編制外行政人力補助
  ,應依下列規定,檢附計畫主持人一覽表(如附件二)及增置編制外
  行政人力一覽表(如附件三)向本署申請:
  (一)計畫主持人:未領有主管加給者,且確實於輔諮中心內辦公執
     行業務擔任主任、副主任或相當職務之主管,以申請一位計畫
     主持人為限。
  (二)編制外行政人力:補助輔諮中心增置編制外行政人力一人,每
     年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包括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及年終獎金;其他所需增列之
     費用,由地方政府自籌經費支應,且應按輔諮中心行政工作需
     求,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或地方政府相
     關法令規定甄選,並訂定勞動契約。

六、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將次年度輔諮中心之實施
  計畫報本署申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  
  前項年度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目的。
  (二)辦理機關。
  (三)組織成員:包括組織架構圖、人員配置及任務職掌(格式如附
     件四)等。
  (四)中心任務。
  (五)辦理模式:包括服務對象與範圍、服務校數、運作機制、合作
     學校等。各輔諮中心應至少與一所大專校院合作。
  (六)教育訓練:包括職前培訓及在職專業訓練等。
  (七)經費預算:包括本署補助及地方政府自籌經費項目,並應檢附
     運用教育部經費購置設備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五)。資本門設
     備以不重複申請非必要性項目為原則。
  (八)督導考評:包括輔諮中心評核機制、專業輔導人員評核機制等
     。
  (九)預期效益。

七、地方政府所報年度實施計畫,由本署辦理審查作業,就其計畫內容及
  經費編列合理性予以審核,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八、本要點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
  地方預算。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地方政府應依權責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優敘獎;具特殊貢獻
  者,得推薦為教育部友善校園獎有功人員,依規定予以公開表揚。

十、本署應積極督導地方政府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
  會議或進行實地訪視;地方政府應備齊、彙整及分析辦理工作之量化
  及質化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