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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之2第1項「再聘」之適用對象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國(四)字第1010137769D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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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之2第1項,有關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