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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及科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二)字第1070110040B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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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規定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高級
中等學校畢業證書者,具幼兒園助理教保員資格。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指高級中等學校依職業學
校法、職業學校家政群科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家政群科課程設備基準、綜
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等相關規定,報各主管機關核准開設之幼兒保育科或
幼兒保育學程,或依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設立之家政
群幼兒保育學程或幼兒保育科。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