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規定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高級
中等學校畢業證書者,具幼兒園助理教保員資格。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指高級中等學校依職業學
校法、職業學校家政群科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家政群科課程設備基準、綜
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等相關規定,報各主管機關核准開設之幼兒保育科或
幼兒保育學程,或依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設立之家政
群幼兒保育學程或幼兒保育科。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