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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公費留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文(三)字第1010168295號 函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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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規劃公費留學制度及試務作業之需要,特設公費留學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公費留學考試制度之建議等事項。
(二)公費留學考試試務工作之建議事項。

(三)公費留學考試學門之建議事項。

(四)推薦公費留學考試命題、閱卷、面試(術科)及書面審查之委員名單。

(五)審查公費留學生出國同意函等事項。

(六)公費留學生相關輔導規範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費留學及國際學術交流之諮詢等事項。

三、本會以召開會議、小組研議、個別審查等方式,提供諮詢、審議、建議等相關事項。

四、本會委員,由本部依相關專業類別,聘請在專業領域著有聲譽之專家學者及企業代表擔任。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會置委員三十人至四十人,由本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本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處長、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為當然委員。

七、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本部得請缺席委員指定相同學術專長之代理人出席。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