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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四)字第1050004049號 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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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
    代理人對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學生鑑定
    、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提出之申訴案件,特設本部特殊教育學生
    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特殊教育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三、委員於任期中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行為者,由本部解聘之。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本部部長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
    指示辦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
    派兼之。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委員以組織或團體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本部相關單位應派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