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協調、溝通、諮詢與審議功能之
平臺,成立專責業務之任務編組,並為使本部各單位辦理任務編
組作業完善,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適用於本部依法令規定或政策需要成立,並由本部部長、
次長或由部長邀請部外專業人員擔任召集人之非常設性任務編組。
三、任務編組運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訂定設置要點,並規定下列
事項(如附件參考範例):
(一)名稱。
(二)成立之目的及依據。
(三)任務。
(四)組成成員、運作及任期。
(五)會議之召開、進行、決議及代理事宜。
(六)其他事項。
任務編組召集人或主任委員為次長層級者,應由部長指派次長擔
任。
任務編組成員得包括本部參事、督學及顧問;組成如以委員性質
成立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任務編組必要時,得設工作(研究)組別。
四、本部任務編組之階段性任務完成後,任務編組主管單位應於二個
月內主動檢討其存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