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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本部組改各業務單位之業務交接及運作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一)字第1060080119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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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通注意原則:
  (一)涉跨單位應行移交之業務清冊(格式如附件一),應包括例行
     性及新興專案性、擬修正法規等業務分類列出,並敘明執行應
     特別注意事項及註明是否檢附附件,經循行政程序簽陳主秘核
     定後,始得移交新業務單位。跨單位擬移交業務尚有疑義者,
     應由移交單位及接收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先行協調,確認移交業
     務與內容,再有爭議者,簽陳主秘共同協調決定。

  (二)未涉跨單位交接之業務,屬各業務單位內部各科業務職掌調整
     者,應由各科科長將應移交他科之業務清冊,送請業務副主管
     與主管核定後,始得辦理移交。

  (三)各業務單位應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各科區位及人
     員配置圖(附件二),送請秘書室備查,並請總務司協助製作
     各科主要業務標示牌。

  (四)各業務單位應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各同仁業務職
     掌分工表及業務代理人明細(附件三)送請秘書室備查。

  (五)各業務單位應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下旬,就各科新增或統合之
     業務,修訂標準作業流程(SOP)(附件四),併同原有業務標
     準流程,送秘書室備查。
  (六)各業務單位應再檢視各項業務,檢討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於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檢討結果送秘書室彙辦。

  (七)各業務單位應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自行擇日,邀請
     移交業務之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辦理業務移交座談,了解重要
     業務經驗傳承、分享與意見交流。

二、個別業務單位處理注意事項:
  (一)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業務:
     1.請電算中心、顧問室、環保小組分別擬訂業務移交清冊經主
      管核定後,先請電算中心協助統合,再送秘書室備查。

     2.有關該司之各科空間區位及人員配置圖、同仁業務分工職掌
      、工作業務標準作業流程、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請電算中
      心協助彙整。

  (二)國際及兩岸事務司之業務:
     1.請國際文教處、僑教會、大陸小組分別擬訂業務移交清冊經
      主管核定後,先請國際文教處協助統合,再送秘書室備查。

     2.有關該司之各科空間區位及人員配置圖、同仁業務分工職掌
      、工作業務標準作業流程、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請國際文
      教處協助彙整。

  (三)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之業務:
     1.請訓委會、軍訓處、特教小組分別擬訂業務移交清冊經主管
      核定後,先請訓委會協助統合,再送秘書室備查。

     2.有關該司之各科空間區位及人員配置圖、同仁業務分工職掌
      、工作業務標準作業流程、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請訓委會
      協助彙整。

  (四)綜合規劃司業務:
     1.請秘書室、教研會、體育司分別擬訂業務移交清冊經主管核
      定後,先請秘書室協助彙整統合並備查。

     2.有關該司之各科空間區位及人員配置圖、同仁業務分工職掌
      、工作業務標準作業流程、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請秘書室
      協助彙整。

     3.請秘書室國會組、新聞組,分別研擬非常設性任務編組設置
      要點,其組成成員、任務功能、角色定位與綜合規劃司之關
      係等,提首長幕僚會議討論。

三、組改業務交接及運作工作時程檢核表:個別業務單位處理注意事項應
  完成時限:
  (一)現行個別業務單位,應於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前完成業務移
     交清冊,交負責協助統合單位彙整,負責協助統合單位應於一
     百零一年十月二十日前完成統合彙整,並簽陳主秘核定後(須
     會秘書室企劃科),送秘書室備查。

  (二)有關組改後新業務單位之各科空間區位及人員配置圖、同仁業
     務分工職掌、工作業務標準作業流程、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等
     工作內容,應由負責協助統合單位,邀集擬整併之單位主管或
     代表共同討論研議,依組改業務交接及運作工作時程完成期限
     檢核表(附件五)所列各工作內容應完成之期限,完成各項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