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各項工作規劃、協調及執
行作業,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設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國中教育會考之政策、試題、試務等重大議案。
(二)協調、指導國中教育會考試題、試務之辦理。
(三)提供國中教育會考規劃及辦理方向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國中教育會考之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就
次長一人派兼之,一人為副召集人,就當年度主辦國中教育會考全國
試務會主任委員聘兼之;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及其他相
關單位主管或人員。
(二)由當年度受託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之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受託評量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推派代表一
人擔任。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國中教育會考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起至當年度七
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得續聘(派)。
代表機關或單位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者,由本部部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
四、為規劃並執行國中教育會考試務工作,本會下設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
務會,負責訂定各項全國試務工作規範、執行試務相關事宜及解決考
試實施中所發生之問題等。
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
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其考
區試務工作包括訂定考區簡章及統籌、協調並執行考區內各項試務相
關事宜。
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委員,以受託評量機構代表、大陸地區考場
試務主辦學校校長、各考區試務會主辦學校校長及其他學者專家兼任
為原則。
五、為規劃並執行國中教育會考試題研發、題庫建置、試務規劃、資訊系
統開發及其他相關工作,本部得委由受託評量機構辦理之。
六、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
擔任。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該機關相當層級人員代
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討論議題之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代表、學
者專家等人員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兼任之。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執行秘書所屬單位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