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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79209號 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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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各項工作規劃、協調及執
  行作業,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設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國中教育會考之政策、試題、試務等重大議案。
(二)協調、指導國中教育會考試題、試務之辦理。
(三)提供國中教育會考規劃及辦理方向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國中教育會考之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就
  次長一人派兼之,一人為副召集人,就當年度主辦國中教育會考全國
  試務會主任委員聘兼之;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及其他相
   關單位主管或人員。
(二)由當年度受託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之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受託評量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推派代表一
   人擔任。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國中教育會考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起至當年度七
  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得續聘(派)。
  代表機關或單位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者,由本部部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

四、為規劃並執行國中教育會考試務工作,本會下設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
  務會,負責訂定各項全國試務工作規範、執行試務相關事宜及解決考
  試實施中所發生之問題等。
  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
  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其考
  區試務工作包括訂定考區簡章及統籌、協調並執行考區內各項試務相
  關事宜。
  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委員,以受託評量機構代表、大陸地區考場
  試務主辦學校校長、各考區試務會主辦學校校長及其他學者專家兼任
  為原則。

五、為規劃並執行國中教育會考試題研發、題庫建置、試務規劃、資訊系
  統開發及其他相關工作,本部得委由受託評量機構辦理之。

六、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
  擔任。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該機關相當層級人員代
  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討論議題之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代表、學
  者專家等人員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兼任之。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執行秘書所屬單位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