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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第5項所稱「每年」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國(三)字第1010169950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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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第5項所稱「每年」,指各該年之1月1日至12月31日,並自102年1月1日起計算之。幼兒園於102年1月1日後完成改制、幼兒園取得設立許可未滿一年或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改制、取得設立許可及任職之完整月數,按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