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有體育班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申請辦理特色招生甄選
入學,應依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期限,擬具計畫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審
查核定。
前項審查之程序及作業方式,得準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
第一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包括對國民中學教學之影響評估。
(二)三年課程規劃及相關師資條件。
(三)採特色招生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例如學生來源等。
(四)教學資源規劃,包括內部、外部資源。
(五)特色招生之辦理方式,包括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招生區範圍、競
技運動專長測驗科目及實施方式等。
(六)學生輔導方式,包括運動訓練、課業輔導、運動傷害防護、運動科
學服務、運動禁藥管制、運動品德與法制、生活及心理輔導等。
(七)校內學生近三年競技運動表現成果及成績考查結果。
(八)近三年體育班評鑑結果資料。
(九)主管機關核定體育班設立及發展專長之資料。
(十)採特色招生之預期成果。
(十一)其他特色招生相關事項。
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為彰顯其學校發展特色,
得與鄰近區域國民中學合作,以增進國民中學學生及家長之適性選擇
機會。
三、經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體育班,二年內得免提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
入學計畫書,各該主管機關應參酌學校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前學年度特
色招生辦理情形等,核定特色招生名額。重新申請辦理體育班特色招
生或招生班運動種類變更之學校,仍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四、各該主管機關應於辦理招生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體育班特色招
生之學校及招生名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前,應先報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各該主管機關於核定前項體育班招生名額時,應審酌學校前一年度體
育班招生及國民中學運動人才培育情形。
第一項公告內容,各該主管機關應上傳至體育班資料庫。
五、各該主管機關應優先核定前點第一項體育班招生名額,並彙整送本辦
法第十九條所定各就學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納入特色招生總名額內。
前項特色招生總名額,以學校所屬之就學區為計算單位。
六、當年度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得於各該
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辦理續招,並於原核定招生之運動種類內流用。
前項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指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學校未含外加名額
之招生名額,經扣除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人數之餘額。
第一項原核定招生之運動種類,不得於招生程序中增加。
七、參加其他招生入學管道經錄取且完成報到之學生,應依招生簡章規定
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始得報名參加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
八、學生經體育班錄取且已完成報到者,如欲放棄錄取資格參加其他入學
管道,應依招生簡章規定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由考生或其法定
代理人親送至錄取學校辦理放棄錄取資格,始得憑以參加其他入學管
道。
九、學校辦理體育班特色招生者,應擇定同一日期,由學生辦理報到。
十、學校辦理體育班特色招生,應舉行術科測驗,並得委由測驗專責機構
協助之;其測驗內容,應依該校所申辦特色課程內容規劃,並設計測
驗科目及計分方式。
十一、學校辦理體育班特色招生,應本公平、公正與專業性原則為之,並
應符合程序及實質正義。
十二、學生報名參加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於術科測驗辦理期間,經
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程序遴選或
邀請,代表國家出國比賽者,學校得為學生專案辦理術科測驗,並
事前公告辦理時間、地點、參加測驗學生及其參與之國際賽會等訊
息。
十三、各該主管機關為推動學校辦理體育班特色招生,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廣納就學區內相關學校及人員意見,充分進行溝通及協調,凝聚
共識,並審慎模擬演練,訂定合宜之方式,以確保學生權益。
(二)建置特色招生資訊平臺,公告各就學區特色招生辦理方式;其公
告內容應包括單獨招生或聯合招生、測驗方式、學校招生名額及
錄取方式等事項。
(三)各入學推動工作小組得訂定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補充作
業原則。
十四、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體育班採特色招生者,應成立特色招生
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錄取條件及入學考試機制。
(二)訂定錄取標準審查機制,以維護招生品質。
(三)視實際需要辦理試務人員工作講習。
(四)訂定爭議及申訴事項處理原則。
(五)其他體育班特色招生事宜。
十五、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體育班採特色招生者,於學生報到後,
應依各該主管機關規定函報特色招生成果,並對學生進行後續輔導
及追蹤,且檢視其學習成就;各該主管機關應評估特色招生對國民
中學教學之影響。
十六、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作業之重要日程,由本部參考免試入學作
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