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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諮詢會議事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不字第 104008270 號 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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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適時徵詢及回應各界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意見,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設諮詢會,以建立諮詢平臺。
          為使諮詢會順利運作,並能以理性及有效進行意見溝
          通,特訂定本議事規則,俾使聚焦議題之討論,凝聚共
          識,提供相關務實之意見與作為,供本部政策推動參
          考。

二、開會及出席:

(一)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分組會議一個半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二)委員會議或分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

(三)前款會議,其出席委員過半數者,則屬正式會議;各分組得視議題需要,由分組組長邀集相關人員、單位,召開談話會。

(四)諮詢委員屬機關或團體代表者,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或團體指派代表出席。

三、分組:

(一)諮詢會下設「入學制度組」、「學校均優質組」、「適性輔導組」及「課程與教學組」。每諮詢委員至多選擇二分組參加,考量各分組參與成員之平衡,如有分組人員參與不均之情事,於徵詢委員意願後作適當調整。

(二)諮詢委員除依意願選擇二組參與外,如仍有意願參與其他組別分組會議,得以列席身分出席。

四、會議程序:

(一)由主席或代理主席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開會。

(二)報告:

  1.業務單位報告。

  2.確認前次會議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三)提案討論。

(四)臨時動議。

五、提案:

(一)委員會議:

  1.各分組將充分討論並經「分組組長聯席會議」確認之議案,提交至委員會議討論。

  2.委員會議得受理各諮詢委員之書面提案,其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始得提案。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同意。

  3.提案人或提案單位應於委員會議召開十日前向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諮詢會主政單位遞交提案單(格式如附件一)。

(二)分組會議

  1.分組會議僅受理書面提案,業務單位及分組委員皆有提案權,列席人員不得行使此項權利。

  2.各分組委員提案單所提出之解決策略與建議方案,本部各主政單位及相關單位應提出相對應之研處意見。

  3.提案人應於分組會議召開十日前向各分組主政單位遞交提案單(格式如附件一)。

六、表決:

(一)委員會議:委員對議案之討論以共識決為主,不以投票進行表決。

(二)分組會議:

  1.考量會議之效率,為就不同意見表達立場,得以表決方式呈現不同意見,其結果僅作為提送諮詢會意見表述之用。

  2.各分組委員具有表決權,列席人員不得行使此項權利。

  3.分組主席以不參加表決為原則。但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參加表決。

七、紀錄:

(一)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1.會議名稱及會次。

  2.時間及地點。

  3.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4.列席人姓名。

  5.主席姓名及記錄者姓名。

  6.討論事項。

  7.臨時動議及決議(含不同意見登載)

(二)出席委員對議案討論後之結果持有不同意見者,得於會議紀錄載明其不同意見。

八、主席:

(一)主席之任務

  1.管制議程及秩序。

  2.賦予發言人地位。

  3.裁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及答復會議詢問。

(二)主席因故未能出席,由主席指定代理主席人選或由協同召集人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九、諮詢會議運作程序:

(一)本諮詢會議包括分組會議、分組組長聯席會議及委員會議。

(二)各分組完成分組討論後,將相關決議事項做成提案,提送由本諮詢會議主政單位主管邀集各分組組長召開之聯席會議進行是否列入委員會議議程審議。諮詢會運作流程如附件二。

(三)經委員連署逕向委員會議提交之議案,由主席徵詢與會人員意見確認後,視議題屬性交付分組會議研議,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四)分組聯席會議:議案討論涉及其他分組,得召開之。

十、發言:

(一)發言前應先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

(二)發言應先聲明發言性質,例如對在場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程序動議。

(三)列席人員不得行使提案權與表決權,惟可參與會議討論。

十一、附則:委員會議或分組會議主政單位視需要發布新聞稿,惟不開放媒體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