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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技職教育發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技(三)字第1010207915號 函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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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周延制定技職教育政策,增進技職教育品質及
  效能,並追求技職教育之永續卓越發展,特設技職教育發展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技職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諮詢有關技職教育發展方向。
  (三)其他有關推動技職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派次長兼任
  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
  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產業界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三)學校代表(包括職業學校代表及技專校院代表)。
  (四)政府機關部會代表。
  (五)教師代表。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
  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集人
  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小組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
  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