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各公私立幼稚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改制為幼兒園前,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本部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台(八十七)國字第八七○九六八九二號函規定核定之代理教師,同時具下列要件者,其代理年資得採計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幼兒園園長資格之年資:
一、大學以上學歷。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教保員資格。
三、於公私立幼稚園連續代理達三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