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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法停辦申請恢復辦理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2199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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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停辦之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恢復辦理,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私立學校法停辦之學校應於核准或命其停辦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恢復辦理:

   (一)董事會議紀錄。

   (二)恢復辦學計畫書。

   (三)停辦違失事項之整頓改善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但自行申請停辦者免附。

三、第二點第(二)款所定恢復辦學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二)擬設科、班之規劃。(應含地方人士對該校復學意見及地方需求之分析)

   (三)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應符合高級中學、各類職業學校設備標準)

   (四)師資現況及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六)學校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承租同意證明文件。

   (七)校舍之配置、校舍安全鑑定報告。(應符合高級中學、各類職業學校設備標準)

四、本部審議程序如下:

   (一)本部組成專案小組至學校實地勘查。

   (二)專案小組開會審議。

   (三)將審議結果提本部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討論。但自行申請停辦者得免提。

   (四)將審議結果函復學校。

五、第四點所定專案小組之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中部辦公室人員擔任。

   (二)具法律、會計、財務之專長者各一人。

   (三)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董事長(或創辦人)、校長、主任代表各二人。

   (四)本部中部辦公室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