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直轄市、縣(市
)政府全面性推動多元智能資優教育服務,提供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
他特殊才能表現優異學生適性發展機會,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
特殊才能表現等三類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者。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本補助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補助基準與
補助項目之規定,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補助基準:本補助經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予以補
助;第一級者,最高核定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第三級者,最
高核定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四級、第五級者,最高核定補助百分
之九十。每年對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
六十萬元。
(二)補助項目:包括授課鐘點費、購置及研發教材費、教材印刷費、場
地使用費(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及雜支。
四、經費申請及核定: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點補助基準及補助項目之規定,擬定計
畫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並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後,於每年十
一月三十日前,彙齊資優教育方案詳細辦理計畫書、審查結果及經費
申請表,函送本署提出申請,截止日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文日
為準(逢例假日順延一日)。逾期未送達本署者,不予受理。
(二)核定程序:本署應依本原則所訂經費補助基準及補助項目,核算補助
經費,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三)經本署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申請變更。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而
有變更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本補助經費不得挪作他用;未依原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應於該會
計年度結束前繳回。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署核定補助金額,以正式公文函連同
領據報本署請款。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等相關資料,
於活動辦理完畢後二個月內辦理結案,結案辦理情形列入教育部統
合視導項目。
(三)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例行性督導工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例行性督導工作,實
際瞭解資優教育方案執行情形及成效。必要時,副知本署會同派員訪
視瞭解實際情形。
(二)專案訪視工作:本署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專家學者,訪視若干學校,
了解實際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