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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資優教育方案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03008886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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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直轄市、縣(市
  )政府全面性推動多元智能資優教育服務,提供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
  他特殊才能表現優異學生適性發展機會,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
  特殊才能表現等三類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者。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本補助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補助基準與

  補助項目之規定,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補助基準:本補助經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予以補

    助;第一級者,最高核定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第三級者,最

    高核定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四級、第五級者,最高核定補助百分

    之九十。每年對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

    六十萬元。

  (二)補助項目:包括授課鐘點費、購置及研發教材費、教材印刷費、場

    地使用費(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及雜支。

四、經費申請及核定: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點補助基準及補助項目之規定,擬定計
    畫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並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後,於每年十
    一月三十日前,彙齊資優教育方案詳細辦理計畫書、審查結果及經費
    申請表,函送本署提出申請,截止日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文日
    為準(逢例假日順延一日)。逾期未送達本署者,不予受理。

  (二)核定程序:本署應依本原則所訂經費補助基準及補助項目,核算補助
    經費,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三)經本署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申請變更。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而
    有變更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本補助經費不得挪作他用;未依原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應於該會
    計年度結束前繳回。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署核定補助金額,以正式公文函連同

    領據報本署請款。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等相關資料,

    於活動辦理完畢後二個月內辦理結案,結案辦理情形列入教育部統

    合視導項目。

  (三)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例行性督導工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例行性督導工作,實
    際瞭解資優教育方案執行情形及成效。必要時,副知本署會同派員訪
    視瞭解實際情形。

  (二)專案訪視工作:本署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專家學者,訪視若干學校,
    了解實際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