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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替代役公共行政役(體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20536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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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辦理替代役公共行政役(體育役)役男(以下簡稱
  役男)服勤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役男服勤管理權責如下:
  (一) 內政部為本條例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主管機關得因一般替
       代役役男專長變更、家庭變故或管理需要,調整其役別、需用
    機關或服勤單位。
  (二) 本部為需用機關,其相關業務由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
    辦理。
  (三)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或其他經體育署指定
    之單位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勤務分配、生活管理及督導考核
    等相關事項。

三、本要點所定替代役公共行政役(體育役),分為儲備選手類、體育
  專業人員類(包括運動教練、物理治療、運動防護、運動科學及體
  育行政等)及其他經體育署視實際需要而指定之類別。

四、體育署應對服勤單位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
    役男勤務編組、分配、時間及考核管理,由服勤單位負責。

五、役男專業訓練辦理單位及方式如下:
  (一) 辦理單位:由國訓中心規劃辦理,或商請其他訓練機關(構)
   (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
  (二) 訓練期間:視實際需要自一週至三週。
  (三) 課程規劃:以增進役男服勤知能、瞭解我國體育運動發展政
    策及加強體育運動專業能力為主。

六、役男分發成績計算基準如下:
  (一) 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二) 專業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七、役男分發,應依其專長、訓練成績及志願等,公開分發。

八、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性質及應變任務,實施職前
    講習,並每三個月實施在職訓練。

九、管理幹部甄選,應由服勤單位依其專長、訓練及考核成績等,擇
  優提報,由本部或內政部役政署施予一週至二週幹部在職訓練合
  格後,經體育署審查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體育署或服勤單位,
  辦理役男領導及考核管理。

十、管理幹部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有關役男管理法令規範經服勤單位核
  予記過以上處分或考評不適任者,得由服勤單位檢具事證,報體
  育署解除其管理幹部職務。

十一、役男服勤,以輔助勤務工作為限。  
    前項役男輔助勤務工作內容如下:
    (一)儲備選手類:
       1、接受國訓中心專項運動訓練。
      2、參加國內外各該運動賽會。 
    (二)體育專業人員類:
      1、協助國家代表隊培(集)訓相關工作。
      2、協助國家代表隊運動科學支援服務。
       3、協助全民運動推展。    
      4、協助學校體育推展。
      5、協助體育運動相關事務。
    (三)其他經體育署視實際需要而指定之類別:協助其他體育
           運動相關之行政事務。
       前項役男均應視實際需要,由體育署或服勤單位臨時指派公
       益服務或其他與役男業務相關輔助性勤務。   
     服勤單位應依任務分派役男執行應變勤務;役男之服勤處所
       停止運作或無相關任務,應予調整至民防任務單位服勤。 
     前項應變勤務內容如下:
    (一)協助執行應變戒備工作。
    (二)協助執行廳舍自衛消防及民間自衛工作。
    (三)協助執行資訊、水電設備及重要設施之維護與搶救工作
           。
    (四)協助執行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工作。
    (五)協助災民救濟站、避難所開設及災民照顧服務工作。
    (六)協助執行災害搶救工作。
    (七)協助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八)協助執行災害調查、敵情通報及情報傳遞工作。
    (九)協助執行民生物資整備與發送工作。
    (十)協助執行治安維護、交通管制。
    (十一)協助執行受災民眾慰問關懷工作。
    (十二)協助執行環境清消及廢棄物之清除工作。
    (十三)協助執行災後復原工作。
    (十四)其他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應變指揮中心指揮官臨時分派
             事項。

十二、役男服勤方式:
   (一) 服勤單位應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其有臨時或特
     別勤務而有變更原定勤務之必要者,役男應依其上級命令
     服行之。
   (二) 役男應於服勤單位或宿所內待命。備勤期間有外出之必要
     者,應經服勤單位權責人員核准,且外出時段,以八時至
     二十一時為限,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但役男休假
     、差假、服勤、參加訓練,不在此限。
   (三) 役男每日勤務安排,得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每日服勤
     時數比照公務人員,並得視役男勤務性質調整服勤時間。
   (四) 其遇有臨時事故發生有延長服勤必要者,應於事後採相對
     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

十三、役男生活管理權責如下:
   (一) 體育署策劃及督考役男生活管理等事宜。
   (二) 服勤單位擔任役男生活管理及考核工作。

十四、服勤單位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負起照顧管理責任,並適時
   予以心理諮商及輔導。

十五、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單位主管、替代役業
   務承辦人員或管理幹部,對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責任。

十六、役男應遵守相關勤務規範及服勤單位生活管理要求事項。

十七、役男服勤時,應穿著制服,並整肅儀容,不得蓄染鬢髮(鬍)
   等。

十八、役男應依規定作息,保持內務整潔,並遵守服勤單位相關規範
   。

十九、為激勵服勤工作士氣、指導服勤要領,服勤單位應對服勤處所
   及役男實施勤務訪視及輔導,以解決相關問題。

二十、服勤單位對經常違反服勤管理規範之役男,應造冊列管,加強
   輔導考核。
      役男有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十三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
   報體育署施予輔導教育。

二十一、役男無故不就指定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
    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內政部及體育署
    。

二十二、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連續逾三日者,其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
    即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其累計超過七日者,
    由服勤單位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內政部及體育署。
        役男停役時,服勤單位應自發生日起七日內檢具相關書面文
    件,報體育署通報內政部辦理停役。

二十三、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者,服勤單位應即以電話或傳
    真向體育署報告,並妥為處理。
        體育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二十四、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前一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
    、獎懲人次統計表、重大事故及意外事件月報表報體育署。

二十五、役男役籍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 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管理。
       (二) 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管理。
       (三) 停(退)役後: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管
      理。

二十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後,應登錄至替代
    役役男役籍表,並於五日內造具役籍管理名冊三份,一份自
    存,另二份報體育署,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予以考
    核;役期未滿半年之役男,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資
    料隨役男役籍移轉。

二十七、服勤單位應於役男服役屆滿八週前,至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
    管理資訊系統報送退役名冊,經內政部核定後製作退役證明
    書。

 

二十八、役男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以證明役男現役身分,且不得
    轉為其他用途。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身分證後,服
    勤單位應於一週內將前項身分證背面各該欄位登載註記,並
    於每年一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

二十九、役男獎懲辦理,應以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重
    時效等原則處理。

三十、役男獎勵種類如下:
   (一) 榮譽假。
   (二) 嘉獎。
   (三) 記功。
   (四) 獎狀。
   (五) 獎金。

三十一、役男懲處種類如下:
     (一) 罰站。
     (二) 罰勤。
     (三) 禁足。
     (四) 申誡。
     (五) 記過。
     (六) 罰薪。
     (七) 輔導教育。

三十二、役男獎勵權責如下:
     (一) 榮譽假、嘉獎、記功、獎狀及獎金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
      位核處;榮譽假核給,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
      。但其有特優事蹟經體育署或主管機關核給者,不在此
      限。
     (二) 獎狀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報體育署核定。
     (三) 獎金,個人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團體最高以新臺
      幣五萬元為限;其有增給必要者,由體育署或主管機關
      核定。

三十三、役男懲處權責如下:
     (一) 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者,由訓練單位或服勤
      單位核處。但罰站僅限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實施。
     (二) 罰薪及輔導教育者,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報體育署核
      定後,於一週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由主管機關會同相
      關機關實施。

三十四、役男獎懲基準表,如附件。
        體育署為辦理役男獎懲審議事項,得設立役男獎懲審定會(
    以下簡稱獎懲會)。
        前項獎懲會設置及審議要點,由體育署定之。

三十五、役男及管理幹部之獎懲,依第二十九點至前點規定。其有未
    規定者,另依本條例、兵役法施行法、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三十六、獎懲程序及申訴:
     (一) 獎懲辦理機關對於役男為記功、獎狀、獎金、記過、罰
      薪或輔導教育等獎懲者,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懲處前
      ,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機會。
     (二) 體育署對服勤單位所提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案件
      ,應於十日內核定。
     (三) 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核定書應備理由,並附記
      不服懲處決定之救濟方式、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四) 役男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者,得於懲處
      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體育署
      提出申訴;原懲處機關為體育署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
      訴。其申訴以言詞為之者,受理申訴機關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
      簽名或蓋章。
     (五) 申訴受理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
      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有必要者,得延長十日,並
      通知申訴人。
     (六) 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1、未具真實姓名資料及服勤單位。
        2、提出申訴逾第四款所定期間。
        3、原作成之懲處業已不存在。
        4、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
        5、非屬申訴救濟範圍事項。

三十七、役男請假,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規
    定逕行核處。

三十八、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但其有因應勤務、賽
        事或訓練之必要者,服勤單位得停止役男休假或採取累積放
        假或補行放假方式實施。儲備選手休假,由服勤單位視訓練
        或參賽需要而定。    
      役男執行應變勤務,服勤時間及放假方式由服勤單位應變勤
        務指揮官依任務需要另規定之;如因執行應變勤務需要停止
        放假,應於事後補足應放假日數。
      於訓練單位接受訓練及服勤之役男,其訓練與服勤之時間、
        編組及分配,由訓練單位依訓練需要另訂之。

三十九、役男訓練期間或執行勤務時,服勤單位應針對役男特性,發
    給訓練服裝及必要裝備。

四十、役男役籍名條及識別標誌等配件,應於役期屆滿當時,悉數繳
   回服勤單位。

四十一、役男服勤及執行其他公務者,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交通工具
    。其有必要者,得發給交通費用。
        前項由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者,應符合第十一點規定輔助
    性質之工作勤務,並先查明役男有無駕駛執照,並確實督促
    役男盡善良管理人保管責任。

四十二、役男住宿辦理方式如下:
     (一) 專業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 服勤期間,集中住宿於服勤單位宿舍或借用或租賃之房
      舍,並由服勤單位提供寢具。但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
      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四十三、役男膳食辦理方式如下:
     (一) 專業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 服勤期間辦理基準如下:
       1、儲備選手類役男伙食與國訓中心培訓隊採同一基準。
       2、國訓中心非屬儲備選手類役男者,亦比照培訓隊伙食
       ,以供伙食方式辦理。
       3、前目情形有必要者,得另行搭配採取搭伙或勞務委託
       辦理。
       4、國訓中心外非屬儲備選手類之伙食費,依其服勤地點
       有無開伙而分別領取役政主管機關規定之主副食費。
     (三) 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期公告伙食經費收支情形。

四十四、役男請調作業依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
    則規定辦理。

四十五、前點請調存記後而擬辦理變更或撤銷原請調者,應即申請。
        經發布核調後,再行申請變更或註銷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辦理。

四十六、體育署得依役男專長、服勤單位建議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依職
    權辦理役男遷調。

四十七、役男服役期間出境申請、審查程序、核准次數、期間、限制
    及其他事項,應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十八、各該服勤單位應設立役男申訴專用電話,對役男申訴案件,
    積極查處,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責任。

四十九、各該服勤單位因業務需要,得依本要點訂定役男管理補充規
    範,並送體育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