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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改善競技運動訓練環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01258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設施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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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改善競技運動訓練環境,培養優秀競
  技運動人才,厚植我國競技運動實力,特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申請人:
   1.設有本部體育署核定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
   2.設有本部體育署核定發展特色運動之大專校院。
   3.設有本部體育署核定發展特色運動之體育高級中學。
(二)受補助人:前款申請人而經本署依本要點規定審查核定補助者。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補助對象:經本部體育署核定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發展特色運
   動之大專校院或體育高級中學。
(二)補助範圍:提供補助對象其運動種類選手訓練及宿舍環境改善事項
   。
 
四、對申請人所提計畫補助額度,本部體育署依其計畫內容、計畫執行效
  益,透過審查程序,覈實核定。
 
五、補助原則:
(一)工程總經費。但不得包含需用土地取得費用。
(二)補助款為資本門,得含可支用規劃費用、建造費用、設計監造費用
   及工程管理費用等。但不得用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取得(含租賃)
   、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雜項及辦公家具購置等費用。
 
六、申請人應於指定期間內,以附件一所列文件,向本部體育署提出申請
  。
  申請人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應統整各該轄內基層訓練站訓練設施
  改善計畫。
  申請人提出申請前,應先行審查其申請案件,並依附件二及附件三擬
  具預審意見。
 
七、補助審查作業如下:
(一)初審:由本部體育署依本要點規定進行書面初核。
(二)複審:本部體育署組成改善競技運動訓練環境審查會(以下簡稱審
   查會)進行複審,作成建議補助額度之初步決議,陳報本部體育署
   署長核定之。
  前項第二款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
  由督導業務之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除運動設施組組長外,由專家
  學者及本部體育署人員組成。
  審查過程中,其有必要者,本部體育署得指派專人至現場進行實勘或
  邀請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至指定地點配合說明。
 
八、本署為建立補助評比機制,提升執行品質,就各該申請計畫加以審查
  排列順序,依序補助。
  前項優先順序如下:
(一)申請學校競技運動成績。
(二)對於提昇競技實力之效益。
(三)計畫內容及實施策略之可行性。
(四)計畫經費需求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五)申請計畫已完成規劃、編列配合款及最近二年補助款執行情形。
 
九、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補助款於各該工程決標後,由受補助人檢附工程招標、決標、契約
   書等資料,併同領據請領補助款百分之六十;各該工程竣工驗收後
   ,受補助人依實際執行數,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支出明細表、工程
   決算書、施工前後照片等,併同領據請領剩餘款項並辦理經費核結
   。但受補助人得依工程實際執行進度請領補助款。
(二)受補助人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請領補助款時,應配合提供
   納入預算證明。
(三)受補助人為大專校院或體育高級中學者,原始憑證應於經費核結,
   併報本部體育署。
(四)補助涉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等費用者,以各該工程確有執行為
   核給原則,並應檢附各該契約影本洽領。
 
十、受補助人辦理改善競技運動訓練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體育署
  得依其情形分別處理如下:
(一)廢止原核定補助之處分,並收回補助款:
   1.未經本部體育署事前核定而逕自變更計畫或與原報計畫不符。
   2.自本部體育署核定補助經費起,逾三個月無正當理由未完成發包
    。
   3.自完成發包起,逾一個月無正當理由未動工興(整)建。
(二)受補助人同一計畫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且連續二年受本部體育署廢
   止原核定補助之處分,本部體育署自最後廢止原核定補助之處分送
   達後二年內對該受補助人不予補助。但其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
   此限。
 
十一、受補助人及補助對象應接受本部體育署定期或不定期督導及考核。
   前項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受補助人及補助對象應於本署核定補助經費核定函送達三十日內
    擬具各該工作計畫報本部體育署備查。
 (二)受補助人及補助對象應於每月五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
    站「工程管理資訊系統」填報工程進度並完成登錄相關作業。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依規定查核各工
    程施工品質及進度。國立及私立學校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
    織準則」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本要點規定補助案件進
    行工程查核。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將不定期對補助案件進
    行查核。
 (四)受補助人及補助對象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五)各該受補助人及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情形、工程品質及管理維護情
    形,將作為本部體育署爾後年度補助參考。其經督導考核成效不
    佳者,本部體育署得減少補助或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