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會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等督導考核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指行政院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訂定收支保管辦法而以本會為基金主管機關之基金。
(二)基金管理單位:指本會針對前款規定基金而依據預算法規定辦理之
內部單位。
(三)業務管理單位:指本會針對第一款規定基金而辦理各該體育運動事
務之內部單位。前款基金管理單位亦得為業務管理單位。
三、基金管理單位每半年應依業務情形覈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
表,於每期開始二十天內陳報核定。
前項情形而其各該估計數與預算目標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特
別配合說明差異原因、對基金運作影響及其因應措施。
四、本會會計室審查前點第一項規定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其應注
意如下:
(一)各該預算控制及執行規範。
(二)就各該估計數與原有預算目標數等差異情形,同時審核分析其等原
因。
前項第二款原因而有重大差異且造成基金運作困難之虞者,應簽陳本
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召開會議,並由各該業務管理單位進行專案
報告。
五、各該業務管理單位執行基金預算期間而有併入各該年度決算及補辦預
算者,應依預算法、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其有報行政院核定之必要者,應詳述年度內辦理原因、所需動
支經費科目及金額計算內容明細、各該科目預算已執行情形及無法於
預算總額內調整支應等情形。
各該業務管理單位經核定補辦預算者,應於各該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將該項目執行情形送本會會計室,作為嗣後年度預算編列及補辦預算
核定之參考。
六、本會會計室應按月編製會計月報,並於次月十二日前分送行政院主計
處(第二局、第三局及會計管理中心等)、審計部及財政部。
前項會計報告應就收支(來源及用途等)、餘絀及業務計畫、購建固
定資產預算執行等情形詳予檢討。其實際數與預算分配數差異達百分
之十以上者,應敘明理由及其改進措施。
本會會計室應每月彙整基金預算執行情形提報本會主管人員會議檢討
。其有必要者,應督促執行落後業務管理單位加強辦理。
七、基金有捐助民間團體或私人款項者,各該業務管理單位應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並應秉各該捐助事項性質,擬訂明確合理及公平公正公開作業規
範。
八、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受補助單位經費運用及執行
情形。
九、基金年度預算執行績效及計畫執行進度,應作為核列爾後各該年度預
算編列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