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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協助大專校院提升青年就業力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輔字第1022160190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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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有鑑於提升青年就業力為當前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既定政策,本會特以「強化職涯輔導功能」出發,期能協助大專校院職涯輔導單位結合校內外相關資源,共同推動各項提升青年就業力工作計畫,並藉此支援就業力教育系統的各個層面,進而有效提升青年就業力,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貳、 依據:
一、 行政院98年9月18日施政方針報告中,明確指出應協助大專在學青年進行職涯探索,強化教育學習與職場接軌機制,提升青年就業力。
二、 本會98至101年度「大專校院在學青年職業生涯發展輔導計畫」之具體執行方案,明列應協助大專青年進行職涯探索,鼓勵系科建置職涯進路與課程學習地圖及學生生涯歷程檔案等策略,並以提升職涯輔導功能及青年就業力為核心。
三、 本會「98年青年就業力現況調查」、「98年青年暨少年趨勢調查」及「98年政策研發優勝青年團隊計畫」之研究調查結果,均發現職涯輔導工作應向下紮根,以協助青年暨少年及早規劃未來的職涯發展。
參、 補助對象: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全國各大專校院。
肆、 補助類別:提升青年就業力區域召集學校、提升青年就業力各項工作計畫等二類。
伍、 申請作業:依據本會公告之實施計畫並在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相關文件者,不予受理。若有同時申請或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案,應於企劃書中敘明其他機關補助科目及金額,惟同一案同一預算科目不得向其他政府機關重複申請補助。
陸、 審查作業: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進行,複審必要時,本會得邀請提升青年就業力區域召集學校之申請補助單位進行簡報,說明企劃書之構想與執行方式,並現場答詢。
柒、 補助款運用:
一、 各項補助款應按核定補助科目專款專用,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應專款專冊裝訂,由申請補助單位自行妥為保存管理,並依各校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以備審計或稅務機關稽核。
二、 經本會同意之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補助科目及金額重編預算分配表,並分別列示本會補助款與學校自籌款之科目及金額,結案時亦同。結案後經費若有結餘款應如數繳回,如實際參加人數未達預定參加人數之部分,其餐費及保費亦應如數繳回;惟若於預定執行期間內未執行,應繳回已撥付之全部款項。
三、 各項補助支出,若涉及所得稅扣繳等事宜,由各申請補助單位自行處理;若有涉及政府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申請補助單位應擔保其提案之企劃書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若有該等情事發生應自行負責。
五、 申請補助單位應確實按企劃書及經費預算執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應於事前以書面提出申請計畫變更,經本會書面同意後始得變更;若經發現有未確實依企劃書執行,或相關結案及核銷文件資料有偽造、虛報、浮報等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並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且二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之申請。
六、 辦理本會核定之工作計畫,實際參加人數未達預定參加人數之80﹪者,應於成果報告中檢討招募參加學員方式及管道,並附具未來改進建議。
七、 本實施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若本會年度預算用罄或其他因素,必要時得由本會公告停止受理。
捌、 查核:本會為瞭解各項補助計畫之辦理情形、補助款之運用及原始憑證保存情形,並確保依計畫確實執行,俾利爾後辦理補助之參據,得由本會人員組成查核小組,不定期派員進行實地訪查,有關查核作業規定另訂之。
玖、 其他:
一、 依本補助要點辦理之各項補助計畫,應明列本會為指導單位。
二、 本補助要點經本會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