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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海外生活體驗專案貸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學字第1132305030A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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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鼓勵有志增進生活體驗之青年完成心願,特提供本貸款,協助青年
    透過國外自助旅行、遊學或度假打工,實現海外生活體驗夢想。

二、貸款資金來源
  由承辦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三、貸款對象
  申請人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紀錄者。
  (三)申請者應提供保證人一人。
  (四)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或屬中低收入家庭者優先辦
      理,並免提百分之三十之自籌款。

四、貸款用途
  國外自助旅行、遊學或度假打工。

五、貸款用途別之期限
  遊學及度假打工之期限至少一個月,自助旅行至少二星期。

六、貸款額度
  依其計畫所需資金之百分之七十為上限,申請人至少需自備所需資金
    百分之三十之自籌款,餘額由本貸款貸放,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十五
    萬元。每人限申貸一次,不得重複申請。夫妻同時申貸,合計最高額
    度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七、還款期限及還款方式
  最長五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一年。貸款貸出後,本金寬限期內按月
    繳納利息;本金寬限期後平均攤還本息。

八、貸款利率
  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準利率(月調整)機動計息。

九、保證條件
    依承辦銀行徵授信規定辦理,並送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提供八成之信用保證。

十、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青年海外生活體驗專案貸款」,應由申請人填具貸款計畫申
      請書(如附件一),並提供保證人一人,連同其他應備書件(如附
      件二),以個人身分,向承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二)依申請時間先後,先到先辦,屬中低收入家庭者,優先辦理,額滿
      、資金用罄或年度屆滿後停止收件,再由承辦銀行統一送保。
  (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所列橙色及紅色警示區
      域之地區不得前往(詳細清單可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boca.
      gov.tw)。

十一、申請人取得貸款資金後應按照計畫實施,如經發現所貸資金移作他
      用,承辦銀行應按貸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向申請人追溯補繳
      利息,並立即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申請人應檢送之有關文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所提計畫書有虛偽不
      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於未獲貸款前撤銷其申請資格;於
      獲貸款後撤銷其許可,並由銀行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二、申請人未依約定按期還款時,承辦銀行得依貸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
      一計收遲延利息,其授信異常資料之建檔處理、揭露期間及清償註
      記等,承辦銀行悉依相關規定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

十三、資金需求
    (一)貸款資金依合約約定額度,由承辦銀行自有資金支應。
    (二)信用保證專款及信用保證手續費由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編列年度預
        算支應。

十四、承辦銀行
    委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委辦契約另訂之。

十五、呆帳責任
    辦理本貸款之經辦人員,對其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
      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得免除其一部或全部之損
      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承貸銀行之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