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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青年國際志工海外僑校服務活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學字第1042361298H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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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單位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青年署)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

二、目的

     鼓勵中華民國青年參與國際志工服務,結合大專院校及民間團

     體,運用青年所學專長與知識技能,協助推動海外僑校業務,並

     促進僑我雙方青年互動,擴展中華民國青年的國際視野及關懷世

     界的用心。

三、補助對象及人員規定

     (一)補助對象:大專院校、民間團體所組成之十八至三十歲青年

       志工團隊。

     (二)人員規定:

       1、每隊出國參與服務人數視僑校需求而定,原則須為二人

         (含)以上,且團隊中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至少應占半

         數或二人(含)以上,補助人員亦以我國青年為限。

       2、團隊中取得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服務紀錄冊者,至少

         應占團隊三分之一(含)人數以上,出團人數應符合受

         服務地區志工需求人數。

四、服務項目:

     以僑校華文教育服務、僑校圖書館服務、僑校資訊服務為主,及

     其他由僑校提出之需求項目等。

五、服務對象:

     以僑委會提供之「海外僑校需求調查表」所列之僑校為限。

六、申請時間:

     暑假服務之方案,截止收件時間每年另行公告。

七、補助項目:
  (一)經費補助項目為服務方案執行必要費用(如往返機票、保險費、
        期前訓練及作業費、服務活動器材、成果發表費用及雜支等),
        惟活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行政管理費等經費不予補助。
  (二)每團隊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
        分之五十。本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措計畫
        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經費辦理計畫。
  (三)受補助單位團隊成員含一名弱勢家庭(係指持有政府核發之低收
        入戶證明)青年者,於團隊原核定補助額度外,增加補助新臺幣
        五千元,每隊以二名為限。申請時,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受補助單位團隊成員含一名新住民第二代青年至父母親一方原屬
        國服務者,於原團隊核定補助額度外,增加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每隊以二名為限。申請時,須檢附相關證明(如父母親之居留證
        、護照或其他可證明原屬國籍之文件)影本。同時具弱勢家庭青
        年及新住民第二代青年身分者,限擇一項申請。
  (五)其他政策性優予補助措施依年度公告為準。

 

八、申請流程

     (一)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申請,申請補助團隊先至iYouth青少年

       國際交流資訊網(http://iyouth.youthhub.tw)填妥申請

       表格(各一式五份)並列印後,向本署提出申請,相關文件

       如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2、服務計畫書內容包括:緣起、服務目的、前往服務國

         家及僑校名稱、服務時間及項目、實施方式(含評估服

         務需求、青年志工之招募、訓練計畫)、經費申請表、

         隊員名冊(青年志工人數以名冊為準)等。

       3、各校團隊將上項資料先送學校課外活動組用印後,由學

         校備文函送青年署。

       4、民間團體請檢附政府立案證明之影本乙份。

         請備齊以上資料,連同公文函寄至「100臺北市徐州路五號十四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二)審查方式:由青年署及僑委會共同組成審查小組,採集中審

       方式書面審查,必要時辦理口頭簡報。審查結果將以公函

       通知,並於青年署相關網站公告。

     (三)經費核撥:受補助單位於服務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

       10月底前)檢具公文、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及指定

       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連同成果報告等核銷結案相關資

       料(參閱補助要點十、(二)說明),函送青年署申請經費核

       撥及核銷結案事宜。

九、審查原則

     (一)計畫首重滿足僑校需求的程度,針對僑校需求設計服務內

       容。

     (二)計畫具可執行性,包括資源整合能力、計畫流程、活動安全

       性。

     (三)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並鼓勵創意,重視經驗累積,同時兼具

       延續性、推廣性及影響力。

十、受補助單位之義務

     (一)行前培訓:(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受補助單位需派團隊成員參加本專案之行前培訓,將頒發培

       訓證書。未全程參加培訓者,取消該項補助。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服務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十月底

       前),辦理核銷結案;逾期未結案者,註銷補助資格,並追

       繳補助款項。

       1、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申請核銷,受補助團隊應依申請本

         案時使用之iYouth會員帳號,至iYouth網站依規定格式

         完成核銷及上傳活動成果報告等資料,並檢具公文將符

         合核定原申請計畫所列經費項目內之支出原始憑證(應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黏貼於黏存單,並詳列支出

         用途)、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四)、參加隊員名

         冊(附件三)、活動成果報告(附件五)及受服務組織

         滿意度調查(附件六)函送青年署。

       2、各受補助單位於實際執行計畫時,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

         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函送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

         (如附件七),於團隊核銷前報本署辦理變更並獲書面

         同意後,始得辦理後續核銷事宜。未辦理變更且實際支

         用規模未達核定預算者,或單位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

         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當年度計畫結

         餘款。

     (三)受補助單位應辦理服務成果分享會,及配合本計畫後續活動

       推展。

十一、督導及查核

     (一)查核方式

       1、青年署組成補助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

         運用及計畫執行成效。

       2、青年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有不法情

         事,將不定期進行查核。

     (二)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青年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少年、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獎懲

       1、確依本要點規定,積極且如期執行計畫內容以及辦理經

         費相關事宜,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納入未來補助之重

         要參據;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

         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

         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2、受補助單位,務必確實按原申請計畫執行,如無特殊原

         因,不得改變時間、地點,或減少隊員人數;如因故須

         變更計畫者,應於出發前一個月備函告知青年署,並徵

         得青年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3、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計畫變更徵

         得青年署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

         動,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

         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5、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或個人資料事項,應分別

         依政府採購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6、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青年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

         再依本要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青年署

         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

         且二年內不得再向青年署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7、受補助單位如經發現未確實依計畫執行、自籌款編列或

         申請補助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反者除追繳補

         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

         件。

       8、受補助單位執行青年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二、注意事項

     (一)各式活動文宣或相關手冊等文件,請將青年署及僑委會列為

       「指導單位」。活動計畫未經核定前,對外不得擅自使用青

       年署或僑委會名義,違反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

       補助申請案件。

     (二)活動內容設計應注意安全性,並應自行辦妥旅遊平安保險。

     (三)團隊應與受服務單位密切聯繫,雙方確定服務人數及相關細

       節後,始得出隊。

     (四)完成成果報告之服務團隊,得參加績優團隊競賽,參加辦法

       另行公告。

     (五)青年署及僑委會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方案,轉作兩機關推動相

       關業務之參考。

     (六)本案補助經費由青年署及僑委會循預算程序編列,年度受理

       申請預算額度另行公告。

     (七)本要點如有未竟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