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資訊服務合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資字第1022960015號 函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法規功能按鈕區
辦法:

 

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審查申請使用本署各項服務資訊機構之合作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申請合作之機構包括經依法立案設有網站之人力仲介業、新聞媒體業、資訊服務業者、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經本署認可之法人團體。

 

 

三、雙方合作關係應兼顧權利與義務之平衡,並有利於社會公益或本署業務之推展。

 

四、 申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該機構背景資料,包括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立案證明文件、其負責人及聯絡人之資料等。

(二相關合作計畫書。

(三所屬網站人力、機具設備、場所和經營情形。

 

五、本署會於收到申請機構之完整申請資料後,參照下列事項訂定審查原則審查之:

 

(一所提之計畫是否抵觸本署宗旨。

(二所屬網站點閱率等使用情形。

(三計畫之可行性與周延性。

(四申請機構計畫內容及使用情形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規。

(五對本署之具體回饋措施。

 

六、申請案件除明顯不符第五點之規定,本署得逕行簽結外,本署應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由本署副署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本署主任秘書、各業務組組長、主計室、政風室及秘書室主管、教育部派駐資訊小組代表,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合作機構運用本署所提供之資訊不得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規,亦不得有抵觸本署宗旨或違反合作契約之行為;一經發覺,本署得終止合作關係,並依法追究。

 

八、 本要點經本署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