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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青秘字第0970500111號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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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委託研究計畫之範圍,以與青年發展有關之重大問題為主,研究題目之選定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依據年度施政計畫,需要研究者。
(二) 主管業務進行中或年終業務檢討,發現重要事項確有研究之必要者。 
(三) 行政院、教育部指示或輿論反映之青年重大問題,確有研究之必要者。 
(四) 因應未來青年發展之趨勢,確有先期研究之必要者。 
(五) 其他需要研究者。 
三、委託研究計畫之期限,以支應該研究計畫經費之當一會計年度為週期;各項研究以當年度內完成為原則。 
四、本署以綜合企劃科為委託研究計畫之統籌管理單位。各單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本署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辦理。 
五、本署委託研究計畫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 委託研究主題應以符合本署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並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選定。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於選定並簽奉首長核可後,於一週內刊登於本署網頁。 
(二) 核定之委託研究主題刊載於本署網頁,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委託對象、研究人員與計畫書之審查與選定,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之選定,應先參考國科會GRB檔資料,研究主持人於同一期間,原則上不得接受政府兩項以上之委託研究計畫。委託研究計畫,其研究人員因故更換,應由研究主持人事先書面洽得本署同意。 
(三) 請研究主持人擬具委託研究計畫,參酌本署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交本署審定後,簽訂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受委託研究人員應依委託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未經本署同意,不得變更。 
(四) 本署委託研究計畫,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受委託者應於簽約後三日內於國科會「政府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登錄研究計畫基本資料(GRB表說明如附件二)。 
(五) 每3個月應於次月10日前登錄執行進度,並依契約辦理各期報告審查、經費核撥(銷)及驗收事宜。
(六) 期末報告修正本及印製底稿送會時,研究主持人應將報告內容電子檔一併送會,由各委託研究需求單位統一印製,報告格式依本署規定(如附件三)辦理。 
(七) 各業務需求單位應將研究報告定稿各二冊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寄存。
(八) 本署委託研究計畫,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各業務需求單位應於研究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報告摘要之電子檔送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建立研究報告摘要電子資料庫,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六、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預期目標。 
(二) 背景分析。 
(三) 研究方法及步驟。 
(四) 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主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五) 研究經費之配置(各項經費編列標準如附件四) 
(六)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附列甘特型圖)。 
(七) 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八) 相關參考資料。 
(九) 政府部門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表) 
(十) 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擬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本署存檔。 
七、經核定之委託研究計畫,由本署與接受委託單位辦理簽約手續,俟完成簽約程序後,研究始得進行。契約書內容應包括委託研究計畫起訖時間、研究經費總額、撥付、核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著作權約定及違反契約書規定之處理方式等事項。
前項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格式如附件五。 
八、委託研究計畫如需進行調查,其調查問卷及抽樣設計,由本署邀請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討論會,研究主持人應列席說明,並參酌與會人員建議意見修訂或補充之。
九、研究報告之審查,得於報告初稿完成後,視其性質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或召開座談討論會進行言辭審查,研究主持人應參酌書面審查意見或與會人員建議意見修訂或補充之。
前項審查意見表格式如附件六。
十、研究報告定稿後,研究成果由各業務需求單位簽請署長核參,並寄送有關機關、學校及研究機構參採運用。
十一、本署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各業務需求單位視需要,得予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研究主持人應配合參加。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所列各附件視為內容之一部分。
十三、本要點經本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