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職員(含聘僱人員,以下同)加班及加班費支給有所依循,特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各單位因工作量大且有時間性要求,或需趕辦有急要性之公務,得派員加班;對於一般性例常性之業務,應以平常辦公時間處理之,不得藉故加班。
三、加班指派及加班費報支程序如下:
(一) 各單位職員加班,應由當其直屬上一級主管人員事先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並由當事人事前於本署差勤系統填具「加班申請單」,詳實具體記載加班工作內容及所需加班時數並經單位主管核定;如係臨時指示或辦理緊急業務,應於加班事實發生後三個工作日內(含加班當日) 補辦加班申辦手續。各單位主管則送署長核定。
(二) 加班人員之到離,以電腦差勤系統簽到退,加班時間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半日上班滿四小時後計算;並以電腦差勤系統簽到退起迄時間為憑。免簽到退職員之加班,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簽到退紀錄,始得補休假或報支加班費(未有簽到退紀錄者,差勤系統將無法確認)。
(三) 各單位職員加班以在辦公室執行勤務為原則,但因執行特殊任務,其加班之勤務非在辦公室者(在近郊無法報支出差費),授權得以填具由單位主管核准之「加班申請表」、「加班簽到簿」為憑,申請補休假或報支加班費。
(四) 加班費之請領,於次月之第一週內辦理。
四、加班時數及加班費管制規定如下:
(一) 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一.1. 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一.2. 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一.3. 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需要,需較長時間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辦公時數,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在六十小時以內者,得申請專案加班,經署長核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專案加班單如附件),不受前款支給加班費時數限制。但每人每月支給專案加班費時數與前款支給加班費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三) 每日辦公時數超過十四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報經教育部同意或備查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
五、加班費支給規定如下:
(一) 加班費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1. 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合,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一.2. 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 加班人員不另支交通費或其他津貼,惟因必須於翌日上班時陳報結果者,加班到深夜,已無公共汽車、捷運可資搭乘時,得檢據核實報支計程車費。
(三) 本署職員於原奉派出差期間,因臨時接到指示,指派執行新一任務,且有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其執勤期間得依規定申請加班。如為執行該新任務而須到達另外地點時,亦得申請該所需交通費,惟應於加班事實發生後三個工作日內(含加班當日) 補辦加班核可手續。
(四) 職員午休時間,各單位主管應儘量不指派工作,不支加班費,如因為民服務需要而指派值班者,則採彈性工時方式,以晚到班或提早下班方式辦理。
(五) 利用國定例假日及放假日擔任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訓練考試之內聘講座授課人員,其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鐘點費,不再支加班費,亦不另予補休。
六、各單位確因業務需要,須借用其他單位人員加班時,應事先商經他單位人員主管同意。
七、各單位指派所屬加班,應切為業務之必要性,並覈實核定所需加班時數,不得有浮濫或不實情事。加班之處理,以申請補休及支領加班費二者兼顧行之,加班費預算如有不敷支應之虞時,主計室應提請注意控制。
八、各單位職員加班情形,由單位主管自負查核之責。必要時,由人事室派員抽查加班實情。如浮濫虛報,一經查明,簽報嚴予議處。
九、加班人員在加班後選擇補休者,得以小時為單位,在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