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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實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綜(二)字第1080010170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產業及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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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體育行政人員專業職能訓練進
  修補助作業,以拓展其國際視野及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署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培訓:申請單位薦送所屬體育行政人員至國內外學校或教育訓練機
   構進修(含學位進修)、或以配合本署重點政策且經專案核定之講
   (研)習會及研討會。
 (四)培訓課程內容:運動人文社會及運動經營管理等課程為主,包括運
   動管理、運動行銷、公共關係、財務、經濟、資訊及語文等體育運
   動相關課程。但其不包含教練或裁判證照訓練課程。

三、申請單位如下:
 (一)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但不含學校。
 
(二)全國性民間體育團體。
 (三)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體育(總)會。

四、申請單位應於各該培訓計畫執行開始十日前及所屬年度終了前(即當
  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檢附所屬體育行政人員培訓計畫(格
  式如附件一)及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五、補助範圍、項目及其比例,如附件二。

六、申請單位應檢附文件,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七、撥款及核銷作業如下:
 (一)申請單位所屬體育行政人員:於各該課程終了後三十日內,由受補
   助單位以公函檢附本署核定補助公文影本、進修人員名冊(格式如
   附件五)、繳費證明、出席紀錄、成績證明或結業證書、領據、進
   修成果報告(如附件六)及其他必要佐證文件等送本署審核後撥款
   。但其各該課程未有核計成績或未有結業證書者,免附成績證明或
   結業證書。
 (二)講(研)習會及研討會:於課程終了後三十日內,受補助單位以公
   函檢附本署核定補助公文影本、收據、收支結算表(格式詳如附件
   七)、成果報告表(格式詳如附件八)、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
   及其他必要佐證文件,報本署審核後撥款。
 (三)為配合各該年度會計作業,前開各補助款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辦理核銷。但其經本署事前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受補助單位及接受本要點補助之進修人員,應配合參加本署辦理與進
  修相關議題之成果發表會或交流觀摩活動。

九、補助廢止及補助款追繳:
 (一)其未經本署事前同意而逕自變更培訓計畫或與原報培訓計畫不符者
   ,本署得廢止原核定行政處分,同時追繳各該補助款。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其原已補助者,應併同追繳各
   該相關費用:
  1、薦送進修人員缺席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2、受補助單位或薦送進修人員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
  3、薦送進修人員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其他第三人參訓。
  4、受補助單位或薦送進修人員以未經本署事前核定之其他第三人參
    訓。
  5、薦送進修人員中途放棄或未結業。
  6、受補助單位或薦送進修人員未能配合本署辦理前點規定事項。

十、本要點申請單位之負責人及其他輔助使用人員(含進修人員),均應
  同意本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各該個人資料。

十一、本署得視本署預算於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實際金額等各該情況酌減
   或撤銷補助。
   其有前項情形者,本署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各款規定於補助核定函加註附款。

附件一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計畫書格式


附件二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補助範圍表
【金額新臺幣元】


附件三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申請單位應檢附文件表


附件四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申請切結書

 

附件五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名冊
【金額新臺幣元】


附件六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實施進修成果報告書【格式】


附件七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補助舉辦講﹝研﹞席會或研討會經費收支結算表
【金額新臺幣元】

 

附件八
教育部體育署
體育行政人才培訓補助舉辦講﹝研﹞習會或研討會成果報告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