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修正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等內容,特設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發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高級中學課程政策方向。
(二)研訂高級中學課程修訂原則。
(三)審議高級中學課程總綱。
(四)審議高級中學各科課程綱要。
(五)審議其他與課程修正有關之重要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四十五人至四十九人,由部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由部長就
本部相關業務司處代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代表、企
業界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及高中代表聘兼之。
四、本會委員之遴聘程序如下:
(一)建置人才資料庫,其來源如下:
1.各學術機關(構)推薦。
2.各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推薦。
3.各級主管教育?政機關或政府機關推薦。
4.學科中心學校推薦。
5.高中教學輔導團推薦。
6.教科書審定委員會委員推薦。
7.課程綱要委員推薦。
8.國立編譯館推薦。
9.本部課程相關小組或委員會委員。
10.本部相關單位推薦。
11.關心高中教育議題之團體推薦。
(二)擬訂本會委員建議名單:由業務主辦單位依第五點之推薦評估基
準,審核各委員名單之適當性,擬具二倍以上人選名單。
(三)本部遴薦小組初核:本部遴薦小組由督導業務之常務次長、主任
秘書、部長室參事、業務主辦單位主管及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共同
組成,就業務主辦單位推薦本會委員進行初核,並圈選合適委員
人選,必要時,得提供改進修正意見或退回業務主辦單位重行研
擬推薦委員名單。
(四)提報部次長會議複核:遴薦小組圈選合適委員人選,應將委員名
單提報最近一次部次長會議審議並核定。
(五)業務主辦單位依部次長會議核定之委員名單,以書函辦理發聘。
五、本會委員之推薦評估基準如下:
(一)學者專家代表之基準(第一目及第二目為必要條件,第三目至第
九目為加分條件):
1.具國內外大學碩士以上學歷或具大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
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但具特殊專長者不在此限。
2.具各該學科領域專長所需素養;包括學科知識、熟悉課程、教
材及教學方法等。
3.曾任本部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或中小學一貫課程發展
委員會、高級中學課程標準修訂委員會委員且表現優良。
4.曾任該科目高中課程綱要修訂專案小組委員且表現優良。
5.曾任該科目高中教科書審定委員且表現優良。
6.曾擔任該科目教科書之編者或相關職務。
7.過去五年曾發表相關高中教育或該學科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
。
8.對高中教育具一定之理解能力或曾擔任高中教師。
9.其他特殊表現。
(二)高中代表之基準(第一目至第三目為必要條件,第四目至第十目
為加分條件):
1.具國內外大學碩士以上學歷。但具特殊專長者不在此限。
2.現任或曾任高級中學校長、主任或教師。
3.具該學科領域專長所需素養;包括學科知識、熟悉課程、教材
及教學方法等。
4.曾任本部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或中小學一貫課程發
展委員會、高級中學課程標準修訂委員會)委員且表現優良。
5.曾任該科目高中課程綱要修訂專案小組委員且表現優良。
6.曾任該科目高中教科書審定委員且表現優良。
7.曾擔任該科目教科書之編者或相關職務。
8.過去五年曾發表相關高中教育或該學科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
。
9.為該科學科中心學校之推薦教師或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所屬教
學輔導團之成員。
10.其他特殊表現。
(三)人格特質共同基準:
1.對高級中學教育充滿熱忱,視普通高級中學課程修訂工作為榮
譽職。
2.具包容心,不專斷且能容忍理性批判。
3.具溝通協調能力,能公平、公正、理性的對待外界建議,並妥
適回應。
4.具整合不同意見之能力,能尊重多數、不堅持己見。
(四)委員組成之其他考量
1.性別比例之考量,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以上。
2.區域平衡之考量,本會委員應盡量包含各區域(北中南東)之
人才。
3.不同任職單位之考量,本會委員,學者專家代表在同一任職單
位服務者以不超過三人為原則,高中代表在同一學校服務者以
不超過二人為原則。
4.不同專長背景之考量,本部所聘請學者專家及委員應視其組織
任務,兼顧不同專長與背景:
(1)該領域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九人,其中二人或三人曾參與九年
一貫課程或普通高中課程之研訂。
(2)教育、課程、心理學領域之專家三人或四人,並視需要考量
具有性別平等教育、生命教育、人權教育等重大議題相關背
景。
(3)具該領域學科專長之高中校長、主任與任教該學科教師七人
或八人,其中二人或三人應為普通高級中學學科中心代表。
六、本會應視課程研修或發展需要召開會議,本會委員並應親自出席會議
。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
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八、本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九、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