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僑民教育政策,特設僑民教育政策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僑民教育政策、計畫及研究之諮詢。
(二)協助跨部會僑民教育事務之溝通協調。
(三)督導及協助僑民教育事務之落實執行。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本部參事或督學。
(二)本部高等教育司司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
(三)僑務委員會僑生處處長、僑教處處長。
(四)僑民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必要時,得設工作(研究)組別,由委員為召集人,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為副召集人,針對僑民教育議題研提具體建議及策略。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