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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52220號 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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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特設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指國民小學六年、國民中學三年、高級中等教育三年之課程。

三、本會為進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之審議,設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

分組審議會得依任務性質設置各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特殊類別教育(特殊教育類、體育類、藝術才能類)等分組,進行審議工作。

四、本會任務如下:

()審議大會:

1.諮詢及審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政策方向。

2.諮詢及審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修訂原則。

3.諮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發展機制及期程。

4.諮詢及審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總綱。

5.議定各教育階段或特殊類別教育之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

6.諮詢各教育階段或特殊類別教育課程綱要實施之配套措施(包括法規、師資、教材、設備、評量、評鑑及進路等面向)。

7.其他課程審議事項。

()分組審議會:

1.諮詢及審查各該教育階段或該特殊類別教育課程政策方向。

2.諮詢及審查各該教育階段或該特殊類別教育課程修訂原則。

3.諮詢及審查各該教育階段或該特殊類別教育課程綱要與其實施之有關規定。

4.諮詢各該教育階段或該特殊類別教育課程綱要實施之配套措施(包括法規、師資、教材、評量、評鑑、設備及升學等面向)。

5.其他課程審議事項。

五、本會進行之審議,以符合教育專業倫理、容納多元意見及遵守民主法治規範為基本原則。

六、本會審議方式,依審議案之性質分為諮詢、審查及議定三類:

()諮詢:就課程發展相關議題交換意見及提供建議,以供課程發展專責單位參酌。

()審查:就課程發展專責單位事先完成專業審查與公共討論等必要程序之課程草案,進行程序審查及實質審查。

1.程序審查:就課程草案之擬訂程序,是否符合專業審查與公共討論等既定程序、是否符合教育專業及民主法治原則,進行審查。

2.實質審查:就提送之課程草案,進行縱向連貫、橫向統整及內容適切性之審查。其具體基準由分組審議會擬議,提審議大會通過後實施之。

()議定:就提送之審議案,逕由討論後決議。

七、本會審議大會及各分組審議會委員人數及代表屬性如下:

()審議大會:

1.置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一人,各分組審議會召集人七人,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代表五人,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分組審議會代表各四人,特殊教育類、體育類、藝術才能類分組審議會代表各二人,社會各界代表九人,總計四十五人。

2.各分組審議會代表,由各分組審議會自課程、教學或評量專家,領域/學科/群科/類別教師、領域/學科/群科/類別學者專家,教師組織代表,校長組織代表,家長組織代表等身份別中推舉產生。

3.為有效推動審議大會工作,設核心小組,推薦各分組審議會委員參考名單,於審議大會未開會期間處理各有關事項,並負責溝通及說明;其成員由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各分組審議會召集人、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代表組成,合計十四人。

()各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

1.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各分組審議會委員兼任),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代表一人,課程、教學或評量專家代表六人,領域/學科/群科教師代表十二人,領域/學科/群科學者專家代表十二人,教師組織代表一人,校長組織代表一人,家長組織代表一人,社會各界代表五人,其他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跨組代表三人,合計四十三人。

2.為有效推動分組審議會工作,設工作小組,於分組審議會未開會期間處理各有關事項,並負責溝通與說明;其成員由召集人、副召集人、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及該組審議委員四人組成,合計七人。

()各特殊類別教育分組審議會:

1.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各分組審議會委員兼任),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代表一人,課程、教學或評量專家代表四人,各該類別教師代表五人,各該類別學者專家代表六人,教師組織代表一人,校長組織代表一人,家長組織代表一人,社會各界代表三人,合計二十三人。

2.為有效推動分組審議會工作,設工作小組,於分組審議會未開會期間處理各有關事項,並負責溝通與說明;其成員由召集人、副召集人、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及該組審議委員四人組成,合計七人。

()審議大會及各分組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各不得少於其委員人數總數之三分之一。

()審議大會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及各分組審議會召集人,不得兼任課程發展研究會委員。

()各分組審議會委員與課程研究發展會委員重疊人數,不得超過各分組審議會委員人數之四分之一。

()本會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一、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三)。

八、本會設秘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業務單位主管兼任,承總召集人之命,督導本小組人員,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秘書小組人員,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調派或調兼之。

九、本會組成程序及委員產生流程(詳如附件二)如下:

()組成核心小組:核心小組委員由部長遴聘之,並自成員中指定審議大會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各分組審議會召集人及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代表。

()成立分組審議會:

1.分組審議會召集人由部長遴聘之。

2.分組審議會之課程、教學或評量專家代表,領域/學科/群科/類別教師代表,領域/學科/群科/類別學者專家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校長組織代表,家長組織代表,由核心小組自人才資料庫推薦參考名單,送部長遴聘之。

3.分組審議會之社會各界代表由核心小組推薦參考名單,送部長遴聘之。

4.各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之其他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跨組代表,由各該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各推舉一人分別擔任之。

5.副召集人由召集人自分組審議會委員中指定之。

6.由分組審議會推舉四人,併同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代表成立工作小組。

()成立審議大會:

1.審議大會之社會各界代表由核心小組推薦參考名單,送部長遴聘

之。

2.審議大會之各分組審議會代表,由各分組審議會推舉。

3.核心小組委員、社會各界代表及各分組審議會代表委員共同組成審議大會。

十、本會委員推薦評估基準如下:

()學者專家代表之基準(第一目及第二目為必要條件)

1.具大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或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或教師等。但具特殊專長者,不在此限。

2.具下列課程發展所需素養之一:

(1)領域/學科/群科/類別專長。

(2)課程、教學或評量專長。

3.曾任本部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

4.曾任課程綱要修訂專案小組委員。

5.曾任中小學教科書審定委員。

6.曾任中小學教科書之編者。

7.過去五年曾發表中小學課程與教學相關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

8.其他特殊表現。

()各教育階段與各類別教師代表之基準(第一目款及第二目為必要條件)

1.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2.具該領域/學科/群科/類別課程發展所需素養,包括學科知識、課程、教學或評量等。

3.曾任本部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

4.曾任課程綱要修訂專案小組委員。

5.曾任中小學教科書審定委員。

6.曾任中小學教科書之編者。

7.過去五年曾發表中小學課程與教學相關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

8.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國教輔導團之成員。

9.學科/群科中心學校之推薦教師。

10.其他特殊表現。

十一、本部依據推薦評估基準,建置人才資料庫,其來源如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政府機關推薦。

()大學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推薦。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課程與教學輔導群/國教輔導團推

薦。

()學科/群科中心學校推薦。

()教師組織推薦。

()校長組織推薦。

()家長組織推薦。

()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及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推薦。

()關心教育議題之團體推薦。

十二、本會組織運作方式如下:

()審議大會以每三個月召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審議大會由總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總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總召集人擔任主席。

()分組審議會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並得進行必要之審議分工;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為加強各教育階段、各特殊類別教育分組審議會間之聯繫,必要時得召開各分組審議會聯席會議。

()分組審議會之決議,應經審議大會決議後,始完成審議。各審議案以六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議為原則。

()本會進行審議時,得按教育階段/類別、領域/學科/群科、議題等之需要,分別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組織代表兼任或擔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分組審議會及審議大會決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並製作個別委員發言摘要。

()本會會議資料及前款個別委員發言摘要,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秘書小組相關人員應予保密,不得洩漏或公開。

十三、本會委員任期及出缺補聘方式如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任滿時,為維持課程審議之穩定性,分組審議會之課程、教學或評量專家代表,領域/學科/群科/類別教師代表,及領域/學科/群科/類別學者專家代表三類委員,以三分之二以上人員續任為原則。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校長組織代表、家長組織代表以職務遴聘者,其任期至退休、離職、轉任日為止,所遺缺額,由新任該職者擔任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十四、本會委員出席及決議方式如下:

()本會之召開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審議大會所作之決議,包括下列情形:

1.通過:審議大會通過之審議案,送部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2.再審:審議大會提出修正或替代建議,由提案單位參酌研修後再行審議。

()各分組審議會所作之決議,包括下列情形:

1.通過:分組審議會通過之審議案,連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會決議。

2.不通過:分組審議會提出不通過之理由及具體可行建議方案,連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會決議。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機關、機構或團體派員列席表達意見或進行說明。受邀列席人員於完成受邀表達之內容後,應依主席之要求離場,以利委員進行討論及決議。

  ()本會審議流程(詳如附件三)。

十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