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5 12:2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608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中高齡者學習機會,促進其身
心健康,規劃以研發教材、培植專業人員及志工,並結合社會資源深
耕社區中高齡教育工作,共同營造無年齡歧視之社區學習文化,及結
合大學,提供高齡者與大學生學習互動平臺,促進世代交流,以落實
高齡者學習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獎勵對象:
(一)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公私立大專校院。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
團體。
4、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以下簡稱帶領人)。
(二)獎勵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樂齡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
)之承辦單位、負責人、講師及志工。
3、承辦樂齡大學之負責人、講師及志工。
4、帶領人。
三、補助及獎勵基準、經費項目及原則:
(一)依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樂齡學習
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補助基準如下。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
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中心,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
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
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七;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公私立大專校院:以補助一班至二班所需費用為限。申請補助
一班者,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申請補助二班者,不超過核定
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以部分補助為
原則。
4、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不超過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
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
同)三十萬元。
5、帶領人:每年每計畫補助金額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惟經審查
通過後得酌調,並依據本部當年度推動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實施
計畫公告之金額辦理。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原則: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雜
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撥結報要點)規定依計畫
規模及需求核給:
(1)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各級主管機關
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
屬核撥結報要點未規定之項目者,得核實編列申請。樂齡
中心計畫得編列資本門。
(2)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
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桌椅租借)、器材租借費
、工作費、印刷費等經費項目為原則。
2、申請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
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
項目及金額。
(三)獎勵原則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本部定期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依
樂齡學習辦法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
予以表揚,並發給獎牌及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予以輔
導;訪視成績等第如下:
①特優:成績加總為九十分以上。
②優等:成績加總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③甲等:成績加總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④乙等:成績加總為七十九分以下。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經訪
視受評為甲等以上者,依規定核發獎金。但本部得配合每
年特優及優等之縣市數量及當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審議結果
調整獎金額度。
(3)訪視成績評為特優、優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
進行次年之訪視,並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次年之獎勵經費。
(4)本部核給之獎勵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於辦
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與研究
發展等相關計畫。
(5)訪視成績受評為乙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應予
輔導改善。
2、績優個人及團體:
(1)本部每二年就辦理樂齡中心、樂齡大學與帶領人,積極奉
獻著有績效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大專校院推
薦,經初審、複審通過後核給獎勵。
(2)獎勵類別如下:
①個人獎項:獎金一萬元為原則,經審查程序檢核通過後得
酌調金額。
②團體獎項:分為特優團體獎、優等團體獎。特優團體獎獎
金二十萬元,優等團體獎獎金十萬元為原則,惟經審查通
過後得酌調。
(3)團體獎項之獎金,獲獎團體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培訓、
志工研習、國內觀摩及教學研究。
四、補助計畫項目:下列補助對象開設之課程或辦理之活動,應以提供五
十五歲以上人民參與為主,離島、偏鄉或原住民族地區,應優先予以
經費補助: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通過之申請單位,得依下列規
定成立樂齡學習中心:
(1)新辦樂齡中心:新承辦之團隊。
(2)續辦樂齡中心:由原承辦之團隊辦理,或由原樂齡中心策
略聯盟單位接辦。
(3)優質樂齡中心:續辦樂齡中心於前一年執行成效良好,且
直轄市、縣(市)訪視為優等以上者,得推薦為優質中心
。執行成效檢核項目包括課程內容、課程比例、特色課程
、服務社團及拓點辦理。
(4)樂齡示範中心:成立後未曾更換過承辦團隊,且申辦前二
年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視均為優等以上,得推薦為
該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直轄市、縣(市
)政府推薦後,並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成立。
(5)樂齡學習優先推動區之中心:該鄉鎮市區老年人口比率超
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該鄉(鎮、市、區)老年人口人數
超過二萬人者,或依鄉鎮市區交通、生活機能及其他對於
樂齡長者學習不利因素評估,得加設一所樂齡學習中心。
(6)樂齡示範中心及優質樂齡中心,應支援直轄市、縣(市)
政府推動未成立樂齡學習中心之地區,辦理其他有關高齡
教育之相關事宜。
2、樂齡中心開設課程及辦理活動以日間為原則。各承辦單位應依
本部所核定之時數,平均分配於每月執行,每節課程之學員人
數以二十人以上為原則。但偏遠或離島地區辦理單位報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十人即得開課。
3、為建立各樂齡中心特色,課程之架構及內涵如下:
(1)樂齡核心課程:本類型課程以活躍老化課程為主,可從中
發展成為樂齡中心之特色課程,讓民眾了解本部推動高齡
教育政策之目的,並強化中高齡者對於老化生活之準備。
(2)自主規劃課程:本類型課程由樂齡中心依地方資源、特色
、中高齡者興趣、需求等條件,自行規劃課程,以能吸引
樂齡族參與學習為主。
(3)貢獻服務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各樂齡中心志工團隊與組織
團隊之進修課程及自主服務課程為主。
(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
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4、各類課程之內涵得依區域資源調整,並顧及參與率較低之高齡
弱勢者,秉持性別正義原則,增列男性可參與之課程及強化訊
息傳遞。
5、各類課程得採多元模式辦理,例如以講習、讀書會、生命故事
敘寫、戲劇、影片欣賞、到宅服務、觀摩旅遊、小組討論及社
團與遠距教學等方式進行,課程名稱可依據樂齡中心需要以趣
味、活潑方式呈現。
6、後續發展:各樂齡中心應鼓勵學員於學習階段完畢後,轉型成
為樂齡學習社團,以利永續經營。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執行事項如下:
1、課程類型:班級課程、代間課程及參訪課程等三類,各類型之
課程比例,由本部每年另行公布,各承辦學校得依其發展特色
酌調規劃。
2、課程內容:整合適當之相關科系所,排定課程如下:
(1)高齡相關課程:本類型課程以了解老化及社會高齡化之挑
戰及因應為主。
(2)健康休閒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充實高齡者之健康管理及養
生保健等知能為主。
(3)學校特色課程:以承辦大學之發展特色或重點領域為主(
包括自創課程)等為主。
(4)生活新知課程:以認識現代社會生活必須了解之新知為主
,亦得結合大學通識課程或融入其他相關課程辦理。
(5)其他學習課程:以可強化樂齡學習之相關課程為主,例如
社區志工服務。
(三)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
體,申請樂齡學習內容事項如下:
1、宣導課程: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包括失智症、憂鬱
症等)、用藥安全、消費者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及
高齡者性別平等教育。
2、基礎課程:例如活躍老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趨勢、終身學習
、退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心理、經濟安全、家庭關係
、生活科技、財務管理、法律知識、生命教育、身心健康及高
齡體適能等。
3、興趣課程:例如口述歷史、科技資訊等系列課程。
4、服務課程:例如志工成長、服務學習、技藝傳授、中高齡人力
運用。
(四)帶領人申請辦理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執行事項如下:由本部培訓合
格之帶領人向主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其課程內容安
排,需依本部公告之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五)獲補助計畫應配合本部宣導重要政策,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
問題(包括失智症、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者保護、交通
安全、社區祖孫活動及性別平等教育等。
五、申請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樂齡中心: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申請各鄉(鎮、市、
區)樂齡中心單位資格(包括優質之續辦樂齡中心、鄉(鎮、
市、區)公所、公共圖書館、以日間有剩餘教室之各級學校、
具備執行能力之立案非營利機構及團體),遴選並評估具備一
樓或有電梯可抵達之獨立空間,且該空間鄰近廁所、通風良好
、光線充足及無障礙,並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者為優先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畫格式,備妥書面資料,於直轄
市、縣(市)政府公告期限內提出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目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性、
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高齡教育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初審
,並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
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申請辦理樂齡大學,各大學應依據本部公告計
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
審核。
(三)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
體:
1、申請期間如下(分二階段受理)。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
年度重點工作等,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1)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
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
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除非營
利機構及團體逕行函送本部外,餘由各該主管機關函送本部提
出申請。
3、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課程活動行程
表及實施計畫一式七份,非營利機構、學校或團體應另附立案
證明影本一份。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高齡自主學習團體:由帶領人向主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
請,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
告期限內,函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單位審核。
六、審查作業:
(一)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並得視需
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二)前款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時,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
之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
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審查原則:
1、依樂齡學習辦法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審酌
下列事項,核定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補助經費:
(1)計畫可行性。
(2)經費合理性。
(3)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
年執行績效。
(4)樂齡學習活動對當地之需要性。
(5)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
廢止之;其已領取者,得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
或一部:
(1)逾公告申請期限。
(2)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樂齡學習活動計畫之課程或活動,依
樂齡學習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補助者,向中央主管機
關重複申請。
(3)計畫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
(4)前一年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執行成效
不佳,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視或輔導。
(5)計畫內容或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經費請撥、支用、流用
、勻支、規模變更、報支、結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
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及本部公告實
施計畫之講座鐘點費基準外,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本
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執行之樂齡中心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專
校院所執行之開設樂齡學習相關課程之樂齡大學計畫,其格式由
本部每年公布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樂齡中心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執
行樂齡大學計畫,應依本部公告之相關規定,提供成果相關資料。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所執行之樂齡中心計畫,應依本
部規定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或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
益等,供本部每月進行進度考核。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帶領人各項
執行成效,列入本部每年相關補助之參據。
(三)本部得視需要配合邀請學者專家隨時訪視輔導,其執行成效不佳
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列入下一年度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
列補助款之依據。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樂齡中心
,其未能續辦者,應於一個月內令其繳回原購置之可移動之資本
門及設備物品,並移置其他樂齡中心續用。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
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予獎勵,於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
(五)各執行單位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
,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辦理。
未依限結報且未依限申請展延者,本部得於完成計畫結報前不再
撥付相同計畫主持人或執行單位新計畫款項,並得逕予撤銷該補
(捐)助或委辦案件及收回已撥付款項。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
不得挪用;所送計畫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函送變更計畫,經本
部核准後始得實施。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在學習空間規劃應考量學員多以女性參與之事實,應有友
善性別之措施,例如提供女性隱私空間之使用比例,以建立友善
學習環境。
(二)各單位執行樂齡學習教育研習,以本部研發之教材為優先使用,
各級政府得視需要結合學者專家及具教學實務經驗者研發相關教
材,教師亦可自編教材。
(三)各單位辦理樂齡學習教育相關業務及活動,產生蒐集、處理、利
用及銷毀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成果報告之公開資料,不得包括參加學員姓名、生日、身
分證統一編號、聯繫電話及地址等涉及個人之資料。
(四)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
職務人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
人員或其關係人,符合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情形,申
請補助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併同申請
文件送本部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本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