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青年發展業務,特設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並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青年發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法規之研修。
二、青年生涯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青年職場體驗、創新培力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青年政策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青年社會參與、志工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青年國際參與交流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青年服務學習、壯遊體驗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