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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辦事細則及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一)字第1020131333B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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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及生涯輔導組,分四科辦事。

二、公共參與組,分三科辦事。

三、國際及體驗學習組,分四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第 五 條    綜合規劃及生涯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青年發展政策與措施之綜合規劃、執行、協調、整合及管考。

二、青年發展法令之研擬、訂修。

三、青年生涯輔導之政策規劃、推動、國內外青年發展趨勢與關注議題之蒐集、評析及研議。

四、青年發展資訊作業之管理與維護、大專畢業生流向調查、資料分析及運用。

五、生涯發展輔導人員專業知能之課程研發、培訓、專業資格認證、青年生涯發展探索評量工具之研發及推廣。

六、青年多元職場體驗機會之開拓及執行。

七、不同性別、年齡、族群青年創新力、領導力、就業力、創業力之規劃及培育。

八、青年創意創新競賽或活動之規劃、推動、獎勵及輔導。

九、高關懷青少年之生涯發展探索及輔導協助。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青年生涯輔導事項。

第 六 條    公共參與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青年社會參與、政策參與、志工參與之政策規劃及推動。

二、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之規劃、推動及運用。

三、青年參與社區行動與協力資源網絡之規劃及推動。

四、青年政策參與活動之規劃與推動、青年公共參與結合社群網絡機制之規劃、運用及推動。

五、青年發聲頻道與意見諮詢機制之建置、運用及推廣。

六、大專校院學生自治組織之聯繫服務與網絡平臺之促進及推動。

七、青年志工多元服務方案之開發及推動。

八、青年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輔導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青年公共參與事項。

第 七 條    國際及體驗學習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之政策規劃及推動。

二、青年國際參與交流、國際志工服務、海外實習體驗、打工度假與其他多元國際體驗學習之開拓、推廣及人才培力運用。

三、國際青年事務交流多元合作之拓展及推動。

四、國際青年領袖與青年國際組織之聯繫、合作、邀訪與接待、兩岸青年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五、各級學校服務學習政策與措施之規劃、研發、推動、獎勵及青年典範之選拔表揚。

六、服務學習資源網絡之協調、整合及運用。

七、青年壯遊體驗友善環境服務網絡之協調、整合及運用。

八、青年壯遊點之建置、運作及管理。

九、國內外青年壯遊臺灣體驗活動之規劃及推廣。

十、其他有關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事項。

第 八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之推動。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公產及公物之保管。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九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十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二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