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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一)字第1030168608B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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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至
第十四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主任     (一) 由專門委員兼任。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十五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合         計 五十五
(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科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視察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