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圖書館事業發展組。
二、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
三、知識服務組。
四、特藏文獻組。
五、數位知識系統組。
六、國際合作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4 條
圖書館事業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圖書館發展政策及實施計畫之規劃。
二、各類型圖書館專業服務標準及指南之建立。
三、各類型圖書館評鑑機制及考核辦法之建立。
四、各類型圖書館輔導、調查統計之規劃及各項規範標準之訂定。
五、圖書館專業人員培育政策之研訂及執行。
六、閱讀活動與利用教育之推廣規劃及執行。
七、圖書資訊學術研究與本館自行研究之規劃及執行。
八、分館之研設及創新服務措施之研發。
九、各類型媒體國際標準編碼與出版品預行編目作業之規劃、研擬及推廣
。
十、其他有關圖書館事業發展事項。
第 5 條
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圖書資訊依法送存業務之執行及推動。
二、圖書資訊選擇與徵集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三、全國合作館藏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書目控制技術與規範之研訂、增修及推廣。
五、圖書資訊編目作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六、國家書目與權威紀錄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七、國家書目品質之控制及管理。
八、國家書目國際交換之規劃及推動執行。
九、漢學研究資源之蒐集、整理及典藏事項。
十、其他有關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事項。
第 6 條
知識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圖書資訊服務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二、館藏圖書資訊分級典藏調度管理與維護機制之規劃及執行。
三、閱覽流通服務政策與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四、館藏資源數位化政策與數位產出之規劃及執行。
五、館藏人文社會期刊數位資源之建置、利用及推廣服務。
六、國內政府機關、團體服務策略與知識支援服務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七、國內外圖書館合作參考服務機制之規劃及執行。
八、館藏數位資源推廣與圖書資訊利用教育之規劃及執行。
九、漢學研究資源之閱覽提供、諮詢服務及推廣利用。
十、其他有關知識服務事項。
第 7 條
特藏文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珍貴圖書文獻典藏政策與作業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動執行。
二、國家珍貴圖書文獻保存修護技術之研發改進、各類重製技術之引進及
推動執行。
三、國家珍貴圖書文獻閱覽流通政策與服務規範之研訂及增修。
四、善本舊籍與珍貴文獻訪查、整理及閱覽參考服務。
五、善本舊籍與珍貴文獻考訂、撰述整理、利用教育及展覽推廣。
六、善本舊籍與珍貴文獻保存重製與其交流、行銷、加值應用之規劃及推
動執行。
七、善本舊籍與珍貴文獻維護修補之規劃、教育推廣及推動執行。
八、善本舊籍與珍貴文獻學術合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執行。
九、漢學研究學術書刊與書目索引之編印、出版及發行。
十、其他有關特藏文獻事項。
第 8 條
數位知識系統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圖書資訊服務技術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數位知識系統與整體資源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數位知識系統整合與軟體研發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館藏數位化建置作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圖書館數位知識系統硬體設備、環境、通訊品質之規劃、建置、協調
及管理。
六、資通安全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數位館藏典藏備份、備援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資訊系統機房之規劃、管理及維運。
九、漢學研究專題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協調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數位知識系統事項。
第 9 條
國際合作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兩岸出版品國際交換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二、圖書資訊與漢學相關國際組織與會議之參與、聯繫及合作交流。
三、國際書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四、國際專案贈書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五、國際、兩岸圖書資訊與文教團體、機構人員互訪、聯繫之安排及協調
。
六、國際、兩岸圖書資訊館際合作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七、圖書資訊服務專業區域合作研究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八、國際圖書資訊專業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九、國內外漢學研究交流之推動及獎助。
十、其他有關國際合作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六、本館圖書資訊書刊之編印事項。
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館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