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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秘企字第1010252736B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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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館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館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主任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五

{C}一、 {C}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C}二、 {C}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研究員或

副研究員

 

 

十三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一

 

助理研究員或研究助理

 

 

十七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六

 

技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五

 

獸醫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一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一

 

主

計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二

 

合         計

六十五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