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
定本規程。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實驗組。
二、展覽組。
三、推廣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第 5 條
實驗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青少年科學人才之發掘、輔導及培育。
二、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之規劃辦理。
三、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之規劃辦理。
四、科學教育優秀教學示例與其教材、教具之研究發展、設計及推廣。
五、科學教育課程之研究發展及推廣。
六、科學實驗室之教學、推廣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科學實驗事項。
第 6 條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常設展與特展之規劃、設計、更新、營運及管理。
二、科學教育解說教材之彙編與人員之培訓及運用。
三、展場需求及滿意度之調查統計。
四、各類科學探索與體驗教育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五、劇場之營運及管理。
六、展場諮詢及導覽解說公共服務之管理。
七、志工及部分工時人力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科學教育展覽事項。
第 7 條
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動科教館之規劃及執行。
二、戶外科學基地之研習及經營管理。
三、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四、科學教育衍生產品之開發、製作及推廣。
五、國際科學教育之合作交流。
六、科學教育之諮詢服務。
七、館務之推廣行銷。
八、數位科學教育資源之研究、分析、建置、推廣及應用。
九、其他有關科學教育推廣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