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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秘企字第1010252661C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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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學校藝術教育推廣及輔導業務,特設國立
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二、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三、學校音像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四、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管
    理及推廣。
五、藝術教育入口網與數位資料庫之維運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藝術教育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