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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秘企字第1010252661C號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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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一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任,均為組織法規所定。

秘書

薦任或

簡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或

第十職等

一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規所定。

組長

 

 

(三)

研究規劃組組長由副研究員以上兼任。工務組組長由技正兼任。行政組組長由秘書兼任。

研究員或

副研究員

 

 

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聘任。

助理研究員

或研究助理

 

 

四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聘任。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一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主計員

 

 

(一)

 

合計

十四
(五)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