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之需要
,培養青年專業技能,並輔導其就業,特依據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規
定設置「青年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主任一人
,襄助中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四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教務科:
(一) 訓練課程、教務計畫之擬定事項。
(二) 教材之編審、訓練師之洽聘事項。
(三) 受訓青年招考事項。
(四) 教學成績考核、學籍管理及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實習科:
(一) 實習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 受訓青年實習之指導與管理事項。
(三) 實習器材設備之計畫及各項機具之保管、維護事項。
(四) 其他有關實習工場事項。
三、輔導科
(一) 輔導計畫之擬定事項。
(二) 受訓青年生活管理、品德陶冶及就業輔導事項。
(三) 課外及康樂活動事項。
(四) 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
四、總務科
(一) 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 財產物料之採購、保管、維護及收發事項。
(三) 警衛、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管理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置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由本會組織條例所定員額調用;置
科長,由本會適當人員或訓練師兼任之。
第 4-1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4-2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及助理訓練師,均為聘任。
第 6 條
本中心為提高青年職業訓練素質,得聘請專家及工商企業界人士組織各種
委員會研究改進訓練有關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為擴大青年就業效果及提高訓練成效,得與有關單位簽約合作辦理
訓練,其合約另訂定。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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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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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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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 │ │ (一) │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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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 │ │ (一) │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 │
├───┼────┼─────┼───┼───────────┤
│ │科長 │ │ (四) │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其│
│ │ │ │ │中二人得由訓練師兼任。│
├───┼────┼─────┼───┼───────────┤
│ │專員 │薦任 │一 │ │
├───┼────┼─────┼───┼───────────┤
│ │正訓練師│聘任 │六 │一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
│ │ │ │ │ 遴聘辦法」辦理。 │
│ │ │ │ │二 視需要得將其員額暫│
│ │ │ │ │ 以副訓練師名義聘充│
│ │ │ │ │ 。 │
├───┼────┼─────┼───┼───────────┤
│ │副訓練師│聘任 │一二 │一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
│ │ │ │ │ 遴聘辦法」辦理。 │
│ │ │ │ │二 視需要得將其員額暫│
│ │ │ │ │ 以副訓練師名義聘充│
│ │ │ │ │ 。 │
├───┼────┼─────┼───┼───────────┤
│ │助理訓練│聘任 │一八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
│ │師 │ │ │辦法」辦理。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五 │ │
├───┼────┼─────┼───┼───────────┤
│ │辦事員 │委任 │六 │ │
├───┼────┼─────┼───┼───────────┤
│ │書記 │委任 │三 │ │
├───┼────┼─────┼───┼───────────┤
│會計室│會計主任│薦任 │ (一) │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 │
├───┼────┼─────┼───┼───────────┤
│人事室│主任 │薦任 │ (一) │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 │
├───┴────┼─────┼───┼───────────┤
│ │ │五一 │ │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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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訂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