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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職員加班及加班費支領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人字第1070016680號 函
法規體系: 體育/其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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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院授人給字第一〇七〇〇三七
  三四七號函修正發布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

二、加班費之支給,以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
  延長工作者為限,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
  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三、各機關員工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另加職務加給)之總數,除以二
   四〇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聘僱人員按月薪酬除以 二四〇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四、加班指派:
(一)各單位所屬人員之加班由各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於事先覈實指派,
   如因緊急性工作需要奉派加班,應於加班後之上班日即行補辦手續
   。
(二)各單位主管之加班應陳第一層(含副署長、主任秘書)核示。

五、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
   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
   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各單位應將工作人員及工作期限
   ,會簽人事室及會計室,經署長核定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
(三)未支領加班費之加班時數,得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並以小時為單
   位。
(四)上午上班前及平日中午休息時間,不計加班,但確因業務特殊性或
   趕辦專案工作需要,經事先簽奉核實指派於上述時間加班者,得不
   受限制。
(五)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均不另支加
   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於一年內補休假。
(六)奉派出差期間已支領差旅費,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
   長工作者,於執行職務時間,得申請加班。該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
   08時30分至12時30分止,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止,執行職務之
   加班時數,各單位應本於權責覈實認定並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
   (例:工作紀要及簽到退資料等)。
(七)各單位辦理體育賽事代表團接、送機人員以出差登記,不另支加班
   費;但於非前款正常上班時間出勤者,該時段得申請補休;同一事
   由接、送機人員之出差時數以相當為原則,主辦單位應事先規劃合
   理時數;即除特殊事由外,不宜有同次接送機而有A單位三小時、
   B單位五小時,或A單位甲三小時、乙五小時等差異情事。申請加
   班補休者,應附刷卡登記。如逕行往返者承辦單位應備簽到簿並扣
   除必要路程。
(八)各單位於機關外加班,應於出勤後第一個上班日將簽到退表送人事
   室登錄差勤紀錄,作為日後加班補休或加班費申領之依據,逾三日
   未送者,應專案簽送署長核定後,人事室始予以補辦登錄。該簽到
   退表應含出勤到、退時間及工作紀要、加班時數(扣除必要往返路
   程),並經主辦單位主管核章,格式如附表。

六、加班查核:各單位加班人員指派後,應依規定簽到退,各該單位主管
  並得隨時查核,必要時由人事室以電話或派員會同抽查。

七、加班費請領:
  加班費一個月請領一次,加班指派程序應於次月五日前完成;加班費
  請領清冊,各單位應以彙整方式辦理。

八、經費:加班所需經費,由本署原有預算科目額度內支應。如經費無法
  支應時,得不予支給加班費,改依規定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