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為使員工加班及加班費支領有所依循,特依各機關加班
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加班費之支給,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
為限,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
可資證明之紀錄。
三、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其支給基準如下:
(一)職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主管人員及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
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
核給之職務加給)之總數,除以二四〇。
(二)聘僱人員按加班當月之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〇。
四、加班指派:
(一)各單位所屬人員之加班由各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於事先覈實指派
,如因緊急性工作需要奉派加班,應於加班後之上班日即行補辦
手續。
(二)各單位主管之加班應陳第一層(包括副署長、主任秘書)核示。
(三)上午上班前及平日中午休息時間,不計加班。但確因業務特殊性
或趕辦專案工作需要,經事先簽奉核實指派於上述時間加班者,
得不受限制。
(四)奉派出差期間已支領差旅費,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
延長工作者,於執行職務時間,得申請加班。該正常上班時間為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止,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
分止,執行職務之加班時數,各單位應本於權責覈實認定並提出
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例如工作紀要及簽到退資料等)。
(五)各單位辦理體育賽事代表團接、送機人員以出差登記,不另支加
班費。但於非前款正常上班時間出勤者,該時段得申請補休假;
同一事由接、送機人員之出差時數以相當為原則,主辦單位應事
先規劃合理時數,除特殊事由外,不宜有同次接送機而有 A單位
三小時、 B單位五小時,或 A單位甲三小時、乙五小時等差異情
事。申請加班補休者,應附刷卡登記。如逕行往返者承辦單位應
備簽到簿並扣除必要路程。
(六)各單位於署外加班,應於出勤後第一個上班日將簽到退表送人事
室登錄差勤紀錄,作為日後加班補休或加班費申領之依據,逾三
日未送者,應專案簽送署長(或副署長)核定後,人事室始予以
補辦登錄。該簽到退表應包括出勤到、退時間及工作紀要、加班
時數(扣除必要往返路程),並經主辦單位主管核章,格式如附
表。
五、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因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
發困難問題,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
班時間以外延長辦公時數,各單位應事先將工作人員及工作期限
,會簽人事室及主計室,經署長(或副署長)核定後,始得支給
專案加班費,且不受前款支給加班費時數之限制。但每人每月支
給加班費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三)為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
,致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六十小時,需專案報經教育部同意,
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每人每月支給加班費
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四)因第二款事由如屬有急迫必要性,且單位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
致延長辦公時間,連同正常辦公時間,每日超過十四小時;延長
辦公時數每月超過八十小時,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教
育部備查,每人每月支給加班費時數不受第一款及二款之限制。
(五)未支領加班費之加班時數,得在加班後二年內補休,並以小時為
單位。
六、加班查核:各單位加班人員指派後,應依規定簽到退,各該單位主管
並得隨時查核,必要時由人事室以電話或派員會同抽查。
七、加班費請領:加班費一個月請領一次,加班指派程序應於次月五日前
完成;加班費請領清冊,各單位應以彙整方式辦理。
八、經費:加班所需經費,由本署原有預算科目額度內支應。如經費無法
支應時,得不予支給加班費,改依規定補休假。
九、逾法定補休假期限未能補休假亦未支領加班費者得予敘獎,並以未獲
補償二十小時給予嘉獎一次;超過二十小時至四十小時給予嘉獎二次
,最高給予嘉獎二次為限。
前項逾法定補休假期限,而未獲補償,需因本署預算不足無法支應,
且經單位主管證明因公務需要,致無法申請補休假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