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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核發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學字第1062305870B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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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依據英國青年交流計畫(Youth Mobility Scheme,簡稱YMS)實施
  辦法第5(a)規定,核發贊助證明(Certificates of Sponsorship,簡
  稱CoSs),以協助我國青年赴英國交流,擴展青年國際視野。

二、受理單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青年署)。

三、申請對象: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並領有國民身分證,年滿18歲至30歲
    。

  (二)男性須役畢或免役。

四、核發名額:每年1,000名。

五、申請期間:每年受理申請期間依年度公告為準。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申請人需於申請期間,至青年署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
    訊網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專區線上填寫申請表(含切結書),
        並列印併同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限前送達青年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二)應備文件:

    1、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退伍令、退役或免役證明影本。

七、核發方式:申請文件受理後,由青年署進行資格審查。資格符合者未達年
  度各階段核發名額,全數核發;超過年度各階段核發名額,公開以電腦亂
  數隨機抽出,並於青年署官方網站、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

八、贊助證明有效期間:3個月,各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間依年度公告為準。

九、為有效運用贊助證明名額,年度第二階段增列贊助證明候補名冊:

  (一)名額:以年度總核發名額之三成為原則。

  (二)核發方式:同贊助證明核發方式,並依序抽出第二階段候補名冊。

  (三)候補遞補方式:依第二階段抽出之候補名冊順序依序遞補,若候補者
    年滿31歲,則依序由次一順位候補者遞補。

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於贊助證明有效期間及未滿31歲前,向英國簽證申請中心申
    請YMS簽證。

  (二)贊助證明專為申請YMS簽證之用,並不提供任何財物贊助。

  (三)獲得贊助證明不保證必然取得YMS簽證,申請人應依英國政府相關規
    定申辦簽證(例如提供財力證明、繳交簽證費用等)。

  (四)赴英國期間應注意安全,並自行辦妥所需保險。

  (五)獲得贊助證明卻未提出YMS簽證申請者,12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此項贊
    助證明(例如獲得102年第一階段贊助證明卻未提出簽證申請者,103
    年第一階段方可再次提出申請),惟若於贊助證明有效期限一個月前
    主動提出書面向青年署申請放棄申請簽證者,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十一、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得隨時公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