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依據英國青年交流計畫(Youth Mobility Scheme,簡稱YMS)實施
辦法第5(a)規定,核發贊助證明(Certificates of Sponsorship,簡
稱CoSs),以協助我國青年赴英國交流,擴展青年國際視野。
二、受理單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青年署)。
三、申請對象: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並領有國民身分證,年滿18歲至30歲
。
(二)男性須役畢或免役。
四、核發名額:每年1,000名。
五、申請期間:每年受理申請期間依年度公告為準。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申請人需於申請期間,至青年署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
訊網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專區線上填寫申請表(含切結書),
並列印併同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限前送達青年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二)應備文件:
1、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退伍令、退役或免役證明影本。
七、核發方式:申請文件受理後,由青年署進行資格審查。資格符合者未達年
度各階段核發名額,全數核發;超過年度各階段核發名額,公開以電腦亂
數隨機抽出,並於青年署官方網站、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
八、贊助證明有效期間:3個月,各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間依年度公告為準。
九、為有效運用贊助證明名額,年度第二階段增列贊助證明候補名冊:
(一)名額:以年度總核發名額之三成為原則。
(二)核發方式:同贊助證明核發方式,並依序抽出第二階段候補名冊。
(三)候補遞補方式:依第二階段抽出之候補名冊順序依序遞補,若候補者
年滿31歲,則依序由次一順位候補者遞補。
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於贊助證明有效期間及未滿31歲前,向英國簽證申請中心申
請YMS簽證。
(二)贊助證明專為申請YMS簽證之用,並不提供任何財物贊助。
(三)獲得贊助證明不保證必然取得YMS簽證,申請人應依英國政府相關規
定申辦簽證(例如提供財力證明、繳交簽證費用等)。
(四)赴英國期間應注意安全,並自行辦妥所需保險。
(五)獲得贊助證明卻未提出YMS簽證申請者,12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此項贊
助證明(例如獲得102年第一階段贊助證明卻未提出簽證申請者,103
年第一階段方可再次提出申請),惟若於贊助證明有效期限一個月前
主動提出書面向青年署申請放棄申請簽證者,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十一、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得隨時公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