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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服務學習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青部字第1030000084號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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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調整合及建置服務學習平台,以積極推動各級學校(包括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及國小)服務學習活動,特設服務學習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服務學習政策規劃之諮詢及審議。

()服務學習計畫方案之諮詢及協調。

()服務學習資源網絡平台之建構及推廣。

()服務學習資訊平台之建置、運作及管理。

()服務學習友善環境之建構及理念倡導。

()服務學習課程之研發及推廣。

()服務學習主辦人員、種子師資及社區機構督導人員之培訓。

()服務學習國內外經驗交流及成果展現。

()服務學習理論與實務之研究發展。

()服務學習之獎勵及表揚。

(十一)服務學習成果之統計、彙編及運用。

(十二)其他有關服務學習發展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部長指派之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高等教育司司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終身教育司司長、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青年發展署署長等七人。

()服務學習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代表共九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單位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聘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   

     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得邀請主管業務單位之有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青年發展署署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辦理。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