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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檔案歸檔及檢調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秘(一)字第1030011499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其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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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本署檔案歸檔及檢調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但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檔案管理單位,指本署秘書室,本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

  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設有檔案管理單位者,亦同。

    本要點所指業務承辦單位(以下簡稱各該單位),指本署各該內部

  單位,而前項檔案管理單位而有業務承辦者,亦同。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檔案歸檔(以下簡稱歸檔):各該單位將所承辦公務文書辦畢而

    依據文書處理手冊及本要點規定將相關資料送至檔案管理單位

    者。

  (二)檔案檢調(以下簡稱檢調):各該單位基於本署內部或其他機關

    間業務需要,將前項檔案管理單位管理各該歸檔資料而依據檔案

    法及本要點規定提出檔案借調調用申請或調取應用者。

  (三)辦畢案件,指各該單位將所承辦公務文書依文書處理手冊、本要

    點及業務相關規定,完成發文、存查或其他辦畢程序者。

  (四)調案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指依據本要點規定申請檔案調

    取之人員。

  (五)調案人: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同意前款申請人調取檔案者。

四、歸檔:各該單位應先行查檢各該擬歸檔案件已否辦畢,並由各該單位

  登記桌人員於送歸檔前,先行以歸檔案件點收表(如附件一)檢視,

  其經確認無誤後,再行送至檔案管理單位;其未符合規定者,檔案管

  理單位應退回單位登記桌補正。

    前項歸檔作業方式如下:

  (一)應於公文右下方以阿拉伯數字,由上而下順序編繕頁碼,並於第

    一頁編寫1/總頁數,雙面列印則將頁碼編寫於外側(即非裝訂

    邊)。其有必要者,得洽請各該單位登記桌人員協助。

  (二)案件歸檔以去釘為原則,其有附件併同歸檔者,應註明文(編)

    號及分類號且以長尾夾夾妥併同送歸檔,其有必要者,得洽請各

    該單位登記桌人員協助。

  (三)文稿有2頁以上者應於騎縫處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承辦人得就各

    該歸檔案件資料加蓋騎縫章。

  (四)填列分類號及保存年限。

  (五)附件抽存續辦者,應於本文敘明,並於附件註記文(編)號,簽

    奉本署機關首長及權責長官或其代理人員核准;俟其辦畢後,各

    該單位承辦人員應依規定辦理附件歸檔事宜。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其有送出納單位收存之必要

    者,應依規定送出納單位收存,而以其出納單位出納單位收據及

    其照片或影本併同歸檔。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

    之物品。

  (四)易有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歸檔清單記載事項如下:

  (一)文(編)號。

  (二)主旨或事由。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媒體類型及數量。

  (五)附件媒體類型及數量。

  (六)附件抽存續辦者,其名稱及應辦畢日期。

    歸檔案件有微縮片、電子媒體、錄音帶、錄影帶或其他方式儲存之載

  體或書籍型式之附件者,承辦人員應檢視或以讀取設備確認內容,並

  應於該媒體或外包裝上載明名稱、文(編)號、規格及內容概要,並

  於歸檔清單上註記其類型及數量。

    第一項歸檔清單格式,如附件二。

六、案件辦畢而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承辦人員簽奉本署機關首長及

  權責長官或其代理人員核准,並通知檔案管理單位。

七、檔案管理單位辦理點收作業,應以「件」為單位,詳細核對其內容及

  其頁數,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或蓋點

  收章備查。

    歸檔清單,檔案管理單位應留存一份;其保存年限為三年。

八、案件歸檔而有第四點第三項各款規定情形者,應退回各該單位處理。

    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還文書單位或承辦單位補正,並於

  歸檔清單上註記其原因及日期: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

  (二)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者。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或漏會。

  (四)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編)號有誤者。

  (五)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

  (七)案件逾二頁以上未蓋騎縫章。

  (八)樣張或已作廢契約憑證等文件而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

    樣。

  (九)案件與歸檔清單登載不符。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

  (十一)案件未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載明事項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之補正,應由各該單位承辦人員自行查明補註蓋

  章,並簽奉本署機關首長及權責長官或其代理人員核准後,併同原案

  歸檔備查。

九、案件有應歸檔而未歸檔者,檔案管理單位應依職權定期簽請機關權

  責長官核定後,辦理稽催。

    前項稽催,應製作稽催單,其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主旨。

  (二)文(編)號。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稽催日期及應歸檔日期。

    前項稽催單格式,如附件三。

十、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列表統計歸檔情形,簽請權責長官核閱

  後,知會各承辦單位。

十一、檔案借調,由申請人填具調案單(如附件四),載明事項分別如

   下,經簽奉本署機關首長及權責長官或其代理人員核准後,送檔

   案管理單位調取:

  (一)申請人姓名。

  (二)申請人所屬單位。

  (三)申請日期。

  (四)案名或案由。

  (五)年份、檔號及文號。

  調案單一次至多借調三件。但其有各該法院辦理訴訟及其他機關訴

  願而調用或借調檔案且副知檔案管理單位註記列管者,其調用或借

  調檔案件數,不在此限。

    前二項情形,其有屆期而仍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填具展期申請

  ,並經各該單位主管核准,通知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

    其有以電子影像檔案或電子公文檔案調閱者,得以設定本署內部網

  路管理系統權限申請或藉由線上簽核調案方式辦理。線上調閱方式

  ,應設定使用權限,並保留各該調閱紀錄。

十二、借調檔案以與各該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本署檔案庫房有暫時設立於本署以外地點存放而借調其中檔案之

   必要者,檔案管理單位僅於每週二或週三前往調卷。

      檔案借調,依其核准調案單範圍為限,且以提供複製品者為原則,

   其借調檔案有裝訂成卷且無法拆卷者,得整卷調取。

       本署以外機關調用或借調檔案者,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簽奉本署

   機關首長及權責長官或其代理人員核准後配合辦理;如其為依法

   調用者,其備函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 法令依據。

  (二) 調用目的(含各該機關辦理案號)。

  (三) 調用期間。

      前項情形,由業務承辦單位簽奉本署機關首長及權責長官或其代

   理人員核准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調卷外借,並應負各該檔案歸

   還及稽催責任。

十三、各該單位承辦人員得自行至本署公文系統瀏覽本身經辦公文掃描

   檔,其有附件資料調取之必要者,仍應填具調案單。

      調卷權限如下:

  (一)各該單位主管得借調各該單位本身全部公文;科長得借調各該

  科本身全部公文;各該單位承辦人員有借調承辦公文之必要者,其

  調案單應經各該科科長核准。

  (二)其他單位公文借調者,調案單應經各該單位專門委員以上層級

  長官會簽,並經簽奉本署機關首長及權責長官或其代理人員核准後

  配合辦理,送檔案室憑辦調卷。但其有各該單位專門委員以上層級

  長官會簽同意者,得逕行借調。

  (三)機關內部單位借調機密檔案,應填具調案單,並經業務承辦單

  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

  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四)機關間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經該機密核定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

十四、 調卷作業有緊急辦理之必要者,得為緊急調卷,其作業方式分別如

  下:

  (一)申請人得以電話敘明「緊急調卷」,且將擬借調檔案「年份及檔

  號或文號」及「案由或案名」先行告知檔案管理單位,並將調案單傳

  送以利核對,俟檔案由遞送人員送交調案人並經核對無誤後,應將調

  案單正本交由檔案遞送人員攜回檔案管理單位。

  (二)其未有借出原件之必要而僅以傳真文件者,申請人得於調案單備

  註欄上加註「傳真」二字,並經前點規定方式陳核後,以傳真方式,

  傳送檔案管理人員,據以辦理。但其屬機密檔案者,不在此限。

十五、還卷作業方式如下:

  (一)檔案管理人員查檢歸還檔案齊全且內容無誤後,於調案單及調案

  紀錄上簽註歸還日期。

  (二)機密檔案歸還當時,調案人應於內外封套上,均加蓋密封章或職

  名章密封,同時加註歸還日期。

十六、檔案管理單位審核處理方式:

  (一)檔案管理單位應依核准各該調案單,妥速檢取檔案,註記件數、

  頁數及應歸還日期於調案單後,交予遞送人員送交調案人逐件清點簽

  收。

  (二)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單位應作成調案紀錄,確實記載調案人、

  調案單位、調案日期、案名、案由、文號、稽催情形、應歸還日期及

  歸還日期。

  (三)各該調案單記載各該擬借調或調用檔案而有其他單位先行借調使

  用情形者,檔案管理單位應告知調案單位;其有必要者,檔案管理單

  位得通知前一調案人儘速歸還。

  (四)前款情形而各該借調檔案有公務急用者,亦得隨時催還。

  (五)檔案借調而逾期未歸還者,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辦理稽催;其經

  洽催三次而仍不歸還者,應簽奉本署機關首長及權責長官或其代理人

  員洽悉處理。

 

  (六)檔案管理單位對於各該歸還檔案,應詳細查檢,其有缺頁或缺件

   者,應即退回予調案人補全;檔案有破壞、變更、遺失、無法補全

   或毀損而導致不能修復者,應於調案紀錄註記,簽奉本署機關首長

   及權責長官或其代理人員議處;檔案業已歸還者,應速整理完竣,

   並歸回原位。

  (七)機密檔案有借出者,應由調卷人或其單位指定專人親至檔案管理

  單位簽收。但其屬極機密以上等級檔案者,應由調案人親自為之。

 

十七、調案人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各該借調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

    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

    變更檔案內容情事。

  (二)檔案借調,應於十五日內歸還。但其屬機密檔案借調者,應於七

    日內歸還。

  (三)檔案借調展延期間,依前款規定,並以三次為限。其展期超過三

    次而仍有繼續使用檔案之必要者,應先行歸還各該檔案,再另依

    規定辦理借調。

  (四)檔案借調,應直接全部歸還檔案管理單位,不得自行轉借。其調

    案人有調職或離職人員者,亦同。

十八、本署人員有調職或離職者,人事單位應配合先行通知檔案管理單

  位,以查檢其各該借調檔案情形。

    檔案檢調為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尚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規定列

  為調案人職務移交事項。

十九、一般民眾或本署人員非因業務需要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

  案之需求者,另依「教育部體育署檔案資訊閱覽申請及審核要點」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