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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各機關單位提供正向議題新聞發布績效考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四)字第1020026434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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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第一三四次副主管業務會報決議辦理。

二、實施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司、處、署(以下簡稱各機關及單位)每月應
   提供發布之新聞稿則數如附表一。

 (二)考核方式:

  1.配分:新聞稿發布則數配分占本部年度績效目標評分五分;新聞稿見報
   則數配分占本部年度績效目標評分三分。

  2.計分條件:

   (1)新聞稿經新聞工作小組發布,始納入發布則數計分。

   (2)新聞稿被刊登於公眾媒體,始納入見報則數計分。

   (3)各機關及單位至記者室政策說明或接受媒體專訪,每次以發布一則             
         新聞稿計算,同日同一議題不重複計分,如獲媒體刊登,亦以見報

     則數給分。

   (4)如新聞稿內容係由二個以上機關及單位倂稿處理者,一併納入發布
     則數計分。

  3.發布則數績效計分:

   (1)各機關及業務單位依附表二計分。

   (2)幕僚單位基本得分為三分,如有提供新聞稿件發布,則依附表二加
     分。

  4.見報則數績效計分:各機關及單位依附表三計分。

  5.統計得分:

   (1)新聞工作小組每月統計各機關及單位績效得分,並於副主管業務會
     報提報。

   (2)年終統計各機關及單位績效得分,採分別累加每月得分數除以月份
     數所得平均數值,計算至小數點二位(四捨五入),除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之績效得分提供業管次長、主任秘書參
     考外,各單位之績效得分納入年度績效目標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