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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聘任人員遴聘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7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85)台參字第85504425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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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立中央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組織條例第三條及第九條之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聘任人員包括組 (處) 主任、編纂、編輯。
第 3 條  
本館組 (處) 主任及編纂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教授主授有關圖書館學科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主授有關圖書館學科或於圖書館學有相當經驗並
    有專門著作者。
三、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圖書館學或相關學科得有博士學位或同
    等學歷證書並繼續研究或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七年以上於圖書館學或目錄校讎之學或有專門著作者。
五、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圖書館學、社會教育學、文學、歷史學或其他
    相關學系畢業曾任高中以上學校教師或學術文化重要工作九年以上成
    績優良於圖書館事業深有研究或經驗並有專門著作者。
六、曾任本館編輯支最高薪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圖書館學專門著作者。
第 4 條  
本館編輯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大學講師於圖書館學確有研究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研究圖書館學或相關學科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
    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三、對於圖書館學或國學有研究及專門著作者。
四、具有助教資格曾任學術文化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圖書館學專門
    著作者。
五、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學術文化工作六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
    圖書館學專門著作者。
六、高等考試圖書館學科及格曾任學術文化工作四年以上並有圖書館學專
    門著作者。
第 5 條  
本館顧問及圖書館事業研究委員會委員須就具有組主任或編纂資格之一者
遴聘之。
第 6 條  
本館通訊員須就具有編輯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第 7 條  
本館顧問、圖書館事業研究委員會委員及通訊員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館聘任人員之聘期,初聘以一年為限,在職期間成績優良得予續聘,續
聘以二年為期,期滿得連續聘任之,在聘約期間除違反聘約規定,報經教
育部核淮者外,不得解除聘約。
第 9 條  
本館聘任人員由館長遴選合格人員報經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第 10 條  
本館聘任人員薪級如附表
第 11 條  
本館初任聘任人員從各該等最低級起薪,其曾任較高職等職務一年以上支
較高級薪而能提出證件者,得按其原支薪予以提高。但不得超過本職最高
薪。
第 12 條  
本館聘任人員,得比照大專院校之相當等級教員支領學術研究費。
第 13 條  
本館聘任人員之考成、請假、退休、撫卹及保險福利等項均比照公立學校
教職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4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