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二條規定,籌設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特設國立台南藝術
學院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校地、師資、建築設備之規劃及籌辦事項。
三、關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事項。
四、關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籌設之其他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工務組。
三、教務組。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第 5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
、組員、研究助理、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會計員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
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處得聘顧問若干人,必要時並得設各種專案小組。
第 9 條
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處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成立時裁撤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